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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得精神病,结婚无效财产按同居处理

因高考失利,患者蓟小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介绍和撮合下,她认识的大龄男性薄先生。婚后薄先生发现蓟小姐经常会胡言乱语、手舞足蹈,不太正常。后来薄先生再三向自己的岳父母确认,对方终于承认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结婚时和目前正处于治疗中。

郁闷不已的薄先生网上查询到了沈洁律师,他法律咨询沈律师自己该怎么办?沈律师认为蓟小姐在出院期间,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办理的结婚登记也属于无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非自愿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对于登记结婚,当事人应当具有认知并清楚登记结婚的法律后果。

如果是精神病人那么她的行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晰,故而结婚行为是无效的。蓟小姐在结婚登记的当日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登记结婚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也无法意识到登记结婚的法律后果,如果薄先生作为申请人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依靠药物维持,仍然可以保持正常精神状况,此时患精神疾病一方的父母主张宣告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依靠药物治疗就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说明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复存在,所以不能宣告无效。故而关于本案,沈律师认为黎先生首先要搞清楚妻子在结婚时是康复了,婚后发作精神病,还是结婚时精神病就没有治愈过。律师

3如果作为当事人的黎先生诉请离婚,法院审理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应向当事人告知婚姻关系无效的事实,当事人变更离婚诉请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案由并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事人的地位在婚姻无效判决书中表述为原告和被告。对当事人坚持诉请离婚的,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作出婚姻无效判决书和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驳回离婚诉请,判定婚姻关系无效。也就是说黎先生可以直接按无效婚姻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而不必起诉离婚。

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而不会适用调解程序。《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但对于婚姻是否有效,是不能上诉的。

当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就比如本案的黎先生婚后还和妻子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那么这套住房就按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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