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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视频为由,逼迫结婚可撤销

撤销婚姻纠纷一案,I诉称:双方自行相识,国庆节时,I因感情问题心情不好,S借机陪同I到杭州旅游,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S还拍了I的裸照、性爱视频。之后S便以公开裸照、视频为由胁迫I,I不情愿的情况下与S登记结婚。2双方签订协议,约定S不得强迫同居,S删除裸照、视频等。现I认为双方并无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也未共同生活过,并且是受S威逼强迫才登记结婚,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律师

S辩称:对I所述事实没有异议,双方签订协议后,S已当场删除了裸照、视频。现S同意撤销婚姻。

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双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在黄浦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但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现就领取结婚证后的生活、财产等达成以下协议: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同居;男方承认在和女方领取结婚证时,曾经以公布女方裸体照片、性爱视频到网上胁迫过女方,登记结婚女方是不愿意的,由于女方已与其登记领证,男方应将所有照片、视频永久删除,也不得对女方采取暴力或其他恐吓手段;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应当无条件同意双方各自财产与对方无关,女方不能主张男方给钱给物。律师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S以公布裸体照片、性爱视频等威胁手段,强迫I与其登记结婚,系违背I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律师

故I现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支持。L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I与S的婚姻登记。(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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