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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抓奸在床的证据,在分割财产中有优势吗

金先生和妻子结婚后因经济纠纷和住房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妻子乔女士曾经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乔女士撤诉的原因并非是想和金先生同归于好,而是两人拆迁安置的住房尚未分配,产权尚未办理,其想等到产权办理后,一次性在离婚中处理财产。这样一分居,就过去了三年,最近拆迁安置的房屋已经可以办理产权,且办事人员多次催促金先生夫妻办理产权。律师

分居期间,金先生一人独自在过渡房中居住,乔女士则另行租房居住,金先生并不知道妻子乔女士的住处。一日金先生在乔女士单位附近路过,看到乔女士正骑车下班回家,和一位男士并行骑行,有说有笑。金先生跟在后面一路小跑,无奈体力不支没有跟上,但他确定妻子就住在附近几个小区中的一个,和那位共同骑车回家的男性是情人关系。他希望律师能够调查取证,获得抓奸在床的有力证据,以便让妻子少分拆迁安置财产,甚至净身出户,他还要把招聘展示给妻子单位的领导同事,让其“无地自容”。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金先生的想法很有可能无法实现。首先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乔女士在外租赁房屋居住,两人是分居状态,对于乔女士而言她的住所是隐私场所,无论是律师还是私家侦探(且不论侦探行业的合法性)都没有权限未经乔女士许可(而不是其丈夫许可)都不能擅自闯入,故而如果擅自闯入(不论破门而入还是悄悄潜入)都是违法的,违法手段取得的违法证据,法律不保护这类违法证据,故而如果诉讼离婚的,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律师

即便是乔先生进入妻子租住的场所拍摄,获得的证据只能证明乔女士有配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不能证明乔女士是重婚或者有配偶和他人同居。即使金先生连续不断取证,证明乔女士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他可以要求乔女士在离婚诉讼中对自己赔偿精神损失,但数额不会太大,相比取证带来的务工损失,得不偿失。在财产分割上可以适当照顾金先生,同样的照顾金额和调查费用相比,也属于得不偿失的情况。更何况两人不和已久,分居已久,从道德层面可能对乔女士的谴责也较少。律师

至于金先生要把乔女士的不雅照向其同事领导展示,更是不妥当,这样金先生反而是一名侵权者,领导同事在离婚案件中不是审判人员也不是当事人,向他们展示已经超越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了对乔女士名誉权的破坏,反而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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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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