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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网络婚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许多人沉溺于虚拟空间带给的精神安慰中,其中有一种叫“网络婚姻”,它产生于网络社区,是一种虚拟的“感情游戏”,它的兴起是对以往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的一个巨大的新挑战。因为立法的滞后性,《婚姻法》及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这个新事物进行明确的定义,也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律师

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是因为“网络婚姻”而引发的家庭危机已经不少,也有人因为丈夫搞“网婚”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提起“重婚罪”的自诉。那么“网络婚姻”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事务呢?如果在网上结婚是否真的会犯“重婚罪”呢?解决上述问题,先从“网婚”的性质说起。律师

网络婚姻不同于网恋,网恋从性质上说还是一种网络上的恋爱关系,而网络婚姻是由聊天网站为网民提供一个数据库或一个交流平台,网民可以在其中查找男女个人资料,也可以把自己的资料录入让他人查询,一旦双方合意,可以在网上恋爱并结婚,也可以先聊天代合意后“结婚”,结婚手续据说只要在网络平台上发送结婚登记信息给网管确认,经网管发布后“婚姻”成立,这就是“网络婚姻”,简称网婚,在网络婚姻中一个人可以嫁/娶很多人,因为网络的匿名性个人甚至可以不使用自己的真实性别。律师

网络婚姻不同于现实婚姻,它更加类似一种成人游戏,所有的家庭财产都是虚拟的,甚至连对方是男是女都无法分辨,从它产生之日起就不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它和“真实婚姻”的本质区别就是:真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建立权力义务关系,而网络婚姻则没有。网络婚姻不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婚姻当事人不需要符合《婚姻法》上强制性规定,比如可以是未成年人,可以是已婚人士,可以是两个真实性别是男人的人结婚,因此及时现实中的已婚人士上网结婚,也不会违反婚姻法,更加谈不上“重婚罪”了!律师

已婚人士在网上结婚,是不履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双方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而恰恰这条是《婚姻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可单独提起诉讼”的条款,网婚行为主要靠道德和社会舆论进行调节,因为法律现在没有,将来也很可能不会对网络婚姻单独立法,因为从它的本质来看,不同于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等有行为,网婚主要还是涉及到一个情感问题,而法律不应当过多介入道德管辖的范围中去,如果介入,既管不阻也管不好。律师

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迷恋网络婚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是否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依据?可否向过错方追究损害赔偿呢?从理论上所,配偶一方天天沉迷与网络婚姻,对家庭不管不顾的,可以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因素进行考虑,不过这种证据非常难取得,同时也存在效力上的一些瑕疵:首先,上网一般都用密码,配偶一方很难知道网婚一方的密码,从而无法取得证据;其次,即使一方获得了配偶的上网密码,那么网婚一方在网上和他人的私人聊天纪录其实是一种通讯记录,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通过盗取密码获得他人通讯信息的,属于不合法证据,不能使用。再次,网络具有匿名性,如何将网上人物和现实人物配对是很困难的,即如何证明网上的“他/她”就是你的配偶呢?当然对方自认的,就不存在上述取证难度。因为一方的网上结婚行为导致家庭破裂的,在目前还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法定事由之一。已有妇女提起此类诉讼请求,但被法院驳回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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