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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日记能否作为婚外情证据

离婚法律咨询:张小姐一直都感觉自己的丈夫有外遇,但苦于没有证据。一日张小姐去丈夫公司找其配偶,正逢午休时间,张小姐在办公室等待丈夫吃完中饭回来的时间段内,在丈夫办公桌的桌子内发现了一本日记,记录了其丈夫和多名女性的交往过程,另发现了数张衣着裸露的女子照片。律师

张小姐找到沈洁律师自称发现了其丈夫婚外情的证据,据此要求离婚,张小姐称自己刚刚看到“艳照门”的新闻,没有想到自己也遇到这样的事件。考虑各种原因,张小姐决定不交照片作为证据,但是将日记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庭审中张的丈夫代理人表示这是张小姐潜入办公室窃来的证据,证据取得的手段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开庭后张小姐非常担心证据是自己擅自拿走的,是不是真的存在对方律师说的证据取得手段不合法的问题。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公民个人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比如日记的内容可以不被他人知悉,比如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父母没有权利偷看偷拿子女的日记,否则是一种侵权行为,夫妻之间和别的社会关系有所区别,夫妻之间的隐私是受限的,比如本案件中的婚外情是属于个人隐私,日记的内容也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权利受到配偶知情权的限制,两种权利冲突的时候,要进行利益的衡量,考虑适用哪种法律原则对冲突的权利进行优先保护。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的忠诚和社会道德评判重于个人隐私权,如果因为保护个人隐私而违反了公序良俗,这种权利就不应该受到保护。夫妻之间必须要履行忠实义务,婚姻法第46条有明确的规定,对婚姻生活中的重婚,有配偶和他人同居等行为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即便有的案件不构成重婚和同居,无过错方不能获得赔偿,但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至少可以由无过错方解除这段婚姻。正式如此,由于夫妻间的特殊关系和权利,配偶有权知悉一方是否有婚外情行为。所以本案的张小姐虽然是未经其丈夫同意查看了日记,并且带走了日记和照片,仍不属于侵权行为。律师

当然如果配偶不当利用获悉的对方隐私,进行扩大宣传,比如发到网络上公开,到处宣扬,这就构成了侵权,虽然是夫妻毕竟还是有独立的人格权。本案件的张小姐是在无意中翻丈夫抽屉发现的,她也没有将日记内容到处宣传,因此我们认为张小姐不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取得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本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后,江苏省某法院一审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子女归张小姐抚养。可以说法院支持了偷拿的日记系合法证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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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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