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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网上发信息,夫妻感情破裂

栾R与陈J离婚纠纷一案,双方自行相识相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女陈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栾R曾先后q起诉要求与陈J离婚等。判决驳回栾R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律师

栾R称自女儿出生后,双方经常为育儿问题发生争执;陈J常以应酬为由,深夜归家,但陈J对于栾R参加同学聚会则颇多不满;双方矛盾加剧,陈J经常夜不归宿,还另行购买手机,但拒不告知栾R其手机号;陈J曾提出要求离婚;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栾R遭陈J殴打;判决不离婚后双方感情无和好的趋势,陈J还在征婚网站上发布征婚信息,又致她人怀孕。律师

栾R认为,陈J的行为违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判令:1、栾R与陈J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之女陈乙随栾R共同生活,陈J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陈乙年满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栾R明确要求本案中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H闵行区七莘路房屋、位于H闵行区航华二村房屋以及位于H闵行区新龙路房屋及地下车位。

陈J辩称:对栾R所述双方相识、恋爱、结婚、生育经过无异议;婚后,双方感情较好,无重大原则性矛盾;栾R提出离婚的原因在于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女儿陈乙尚且年幼,与父母共同生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陈J不同意与栾R离婚;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可以随栾R共同生活,陈J愿意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400元。律师

陈J购置七莘路房屋一套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该房屋的购房款为451,937元,陈J向上海银行贷款36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婚前陈J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70,680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29,199元。

为购房,陈J还支付契税6,728.48元,交纳维修基金4,867.91元。关于装修及家电购置款的出资,栾R认为双方共同支出14万元左右,陈J则认为其个人出资10万元左右。双方婚后共同购置航华二村房屋、新龙路房屋及地下车位,两套房屋及车位均登记于二人名下。律师

双方对涉案三套房屋的现价值意见不一,经栾R申请进行估价。估价结果为:七莘路房屋(含装修)市场价值为362.51万元(折合单价28,931元/平方米),婚前该房屋(含装修)市场价值为88.22万元(折合单价7,041元/平方米);航华二村房屋(含装修)市场价值为150万元(折合单价24,151元/平方米);新龙路房屋(含装修)市场价值为419万元(折合单价32,046元/平方米),车位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栾R预付评估费31,800元。

双方一致确认:双方离婚后,七莘路房屋归陈J所有;航华二村房屋(含装修)价值按140万元计且归栾R所有,陈J配合栾R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栾R于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陈J房屋折价款70万元;新龙路房屋及地下车位归栾R所有;三套房屋内的动产归属与房屋归属一致,双方无须补差。律师

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近几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此后双方均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消除矛盾,夫妻感情出现危机。

栾R首次起诉要求离婚时,考虑上述因素而给予了双方缓和关系、重修感情的机会,判决驳回了栾R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栾R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仍给予双方挽回感情的机会,判决驳回栾R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然判决后,双方关系始终未能缓和,感情亦未见和好趋向。现栾R第三次要求离婚,陈J虽仍不同意离婚,但显见双方已无和好的机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栾R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关于子女抚养,现双方均同意女儿陈乙随栾R共同生活,关于抚养费金额,陈J每月支付2,500元。

七莘路房屋该房屋系陈J于婚前购置所得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由陈J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房屋(含装修及家具家电)归陈J所有,鉴于双方未能就房屋补偿款协商一致,陈J婚前还贷以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基础上,考虑房屋装修等出资情况以及房屋价值,酌情确定由陈J对栾R一次性补偿110万元。律师

航华二村房屋诉讼中,双方对于航华二村房屋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栾R于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陈J补偿款70万元。新龙路房屋及地下车位该房屋及车位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车位归栾R所有,关于补偿款,根据房屋现价值以及前述分割原则,由栾R一次性补偿陈J210万元。(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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