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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代替不了感情,重婚赔偿损失

邓女士哭哭啼啼来到律师事务所,原来她的丈夫来沪后,做小吃店等小生意,发了一点小财,就和女店员同居在一起,前不久,两人还在一起办理了“婚礼”,邀请了不少亲朋好友来庆贺。而老家的妻子邓女士,不仅没有获得他的经济帮助,还被他遗弃在家中,不管不问。律师

获悉实情的邓女士来到上海找丈夫论理,但被对方粗暴打断,并且还被训以“滚”,觉得自己非常委屈的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该怎么办。邓女士自称和丈夫结婚三年多,但双方聚少离多,并没有诞下子嗣。而抱孙心切的公婆经常催她来上海,快点和丈夫生个一儿半女。但因为母亲重病在身,她一下子也没法走开。前不久她的母亲重病去世,这才来到上海,投靠丈夫。但想不到在上海丈夫又和他人办理了婚宴,这让她感到无法接受。

沈律师认为邓女士可以到当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还可以提起离婚过错赔偿。金钱代替不了感情,但金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失。精神损害是指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的精神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排他的生活利益受到损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压抑所致的肉体伤害和痛苦以及名誉、排他性生活利益受到损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压抑所导致的肉体伤害和痛苦以及名誉、人格尊社会地位等社会价值的贬损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比财产损害难度较大。

离婚过错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方式。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所持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及人身伤害所指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比如本次邓女士来上海,指责丈夫的重婚行为,遭到对方的殴打,由于身体受到了伤害,看病治疗的医疗费等,需要对方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民法典》的规定,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对确定的间接损失也要予以赔偿。

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不可估价特征,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确定赔偿金的数额。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会太大,毕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当事人家属最多也只能获赔伍万元,所以要合理提出数字,不能张口就要几百万的。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精神损害程度。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中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是难题患病。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和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和违法造成的损害成正比。3.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时间长短,过错方对家庭、子女所尽义务的的多少和贡献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经济状况,承担损害赔偿的能力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常规来所,重婚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两到三万元比较合适。重婚是一种公开化的夫妻形式对原有的合法性的婚姻关系的叠加,重婚既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与否定,也是对自身已有婚姻的挑战与否定。因此无过错方因重婚者重婚行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救助和支持是必然的,这是维护弱者权益的要求。但究竟确定多少损害赔偿额才合理,才符合错责一致的原则。

确定损害赔偿额,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如果夫妻共有财产不足以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在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赔偿数额。特别是那些结婚时间比较短,夫妻共同财产又比较少的人。就本案来说,双方在结婚后,丈夫就来到上海开店,做生意,而在老家并没有什么财产,如果邓女士要索赔,就要像受诉地的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信息,以便将来执行。

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和照顾,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大小和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比如本案中,邓女士在婚后一直在母亲家中照顾重病的亲人,也没有出去工作,但对方在上海开小吃店,收入不菲,而且还主动和他人重婚,存在过错,所以需要成都那过错责任赔偿。

离婚时有过错方即重婚者无论过错程度大小,为今后生存的需要也应当给与他一定的共有财产,并不能做到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损害赔偿系数并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根据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精神,符合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便于法院的执行及无过错方权利的实现,对每个婚姻家庭产生制约影响。如果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财产无法再赔偿对方损失,另行确定赔偿额也在情理之中。但就本案来看,虽然对方重婚,也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没有造成什么重大影响,故而赔偿数额也是符合常规的。

当然是否构成重婚,还要看相关证据,如果证据不足,但可以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可以索赔的。同居虽然不像重婚者那样采取直接公开的形式,对无过错方的伤害往往也是巨大的。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也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财产总额中的应占有的份额。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份额》,应当对重婚行为和有配偶和他人同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额有所区别。

重婚行为虽然和同居行为都属于同一性质,因一方同他人产生两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与伤害,但同居的过错并没有达到重婚行为的程度,进而给配偶带来的伤害也会不同。这种区分在法律上有所体现,才能够使得判决结果和社会的一般认知相符。但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又出现了变化,当沈律师告知对方,起诉时要用复印结婚证的原件时,邓女士表示自己和他办理了婚礼,但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属于事实婚姻。律师

但考虑到事实婚姻必须是在1994年之前才能成立,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只有在重婚罪中才考虑前一起婚姻是法定的登记婚后,后一起是事实婚姻。故而邓女士和对方只是同居关系,并不能进行索赔,也不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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