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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结婚未离婚又在上海再次结婚犯重婚罪

1990年1月,被告人徐某与王P在湖南省常德市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1月,被告人徐某在未与王P办理离婚手续,又与文某在H长宁区登记结婚。公诉机关宣读了证人证言、相关婚姻登记材料、来往信件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提请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律师

被告人徐某辩称虽与王P谈过恋爱并同居,但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认存在重婚行为。辩护人提出王P提供的证实与徐某登记的结婚证上,加盖的不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公章,且公章印文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该结婚证没有编号及登记内档,且登记地不是王P与徐某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不符合相关的登记规定,不应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构成重婚的证据不足。辩护人提供了其调取的王P婚姻登记地其他人的结婚证复印件,以证实与王P的结婚证上所盖的公章明显不符。律师

1989年,被告人徐某与王P在上海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至湖南省常德市共同同居生活。1990年1月,被告人徐某与王P在常德市灌溪乡(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月,被告人徐某在未与王P办理离婚手续的前提下,又与文某在H长宁区登记结婚。

被告人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徐某否认重婚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律师

从本案的证据分析,公诉方指控徐某构成重婚罪的证据,互相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王P的证言直接指证与徐某一起至鼎城区灌溪乡民政所登记结婚,证人李树国的证言印证了该事实。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听徐某讲过王P曾托人办理过王与徐某两人的结婚证,间接印证上述事实。徐某在其所写给王P的信件中,自称是王P的妻子,多次提到要与王P解除婚姻关系,甚至提到要向法院提出离婚。

若不存在结婚的前提,如何会反复提出离婚的请求,且双方又存在共同同居生活的事实。从上述信件的内容,同样印证了公诉机关指控重婚的事实,并得到了王P与徐某的结婚证的佐证。律师

尽管该结婚证上所盖公章上的部分印文不易辨别,盖的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但通过出证人李树国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民政所及鼎城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该结婚证系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真实有效证明,并得到上述部门的认可,结合其他旁证,应予采信。

至于该结婚证的内档登记资料缺乏,相关的部门也已作了说明,系与同时段的其他内档登记一起遗失,而不是根本不存在。辩护人以王P与徐某登记结婚的地点系双方户籍地以外的场所,结婚证上无编号等事由来否认徐、王二人该登记结婚效力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律师

婚姻登记过程中的瑕疵与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婚姻是否有效,关键应看婚姻登记是否双方自愿,是否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无婚姻法上婚姻无效的情形。仅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并无实质性违法,不影响其合法婚姻的效力。

王P与徐某的婚姻登记,虽有辩护方指出的瑕疵存在,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也无婚姻法上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双方一起共同生活也体现了双方结婚的真实意愿,该登记得到婚姻登记部门的认可,应认定为有效。律师

考虑到双方分居十多年的前提,徐某向王P提出离婚也已有十多年的事实,结合本案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主观动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可认为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予免予刑事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2010)浦刑初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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