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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与多人登记结婚,获刑六个月

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俞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2月5日,沈某在没有与俞某办理离婚手续的前提下,与刘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南、上海两地生活。被害人俞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沈某在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中被查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律师

指控证据有:被害人俞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有关结婚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声明书及审查处理表,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沈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律师

庭审中,被告人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婚罪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沈某犯重婚罪不持异议。认为沈某无法制意识,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是初犯,无前科劣迹;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律师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6日,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俞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5月生育一女。2011年12月5日,沈某在没有与俞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刘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2月生育一女。2014年4月8日,沈某与刘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律师

被告人沈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控、辩双方关于沈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沈某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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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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