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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起诉离婚,自诉人诉重婚罪处六个月拘役

自诉人杨Y诉称,其与梁B于1995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自2007年起,梁B与王X以夫妻名义长期公开居住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且生有一子。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梁B在与自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王X以夫妻名义公开居住,其行为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已构成重婚罪。提请以《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律师

被告人梁B辩称,其未与王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其辩护人提出自诉人控诉被告人梁B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

自诉人杨Y与被告人梁B于1996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梁杨,生一子取名梁龙。2007年12月起,被告人梁B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居住,并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4月22日,王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为被告人梁B生育一子取名梁超。

后被告人梁B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自诉人杨Y离婚。某年7月,该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同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B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自诉人杨Y与被告人梁B是夫妻关系并生有一子一女的事实,由结婚证、居民户口本、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被告人梁B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的事实,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白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单,来沪人员居住证信息查询,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的产科术前(操作前)同家属谈话记录单、高危孕妇家属谈话记录、住院病案首页、上海市麻醉知情同意书,病员告知委托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上海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情同意书、告知书,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证人朱永希、朱俭、沈莉、汤洁的证言笔录等予以证明。律师

被告人梁B亦作了辩解,其辩护人还提供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等证据,以此证明某年前自诉人与被告人尚共同生活,故某年前被告人没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被告人梁B与自诉人杨Y系合法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自诉人控诉被告人梁B的犯罪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梁B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与自诉人婚姻存续期间未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诉人控诉其犯重婚罪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自诉人在庭审时所提供的证实被告人梁B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能相互印证,且来源合法,故被告人梁B及其辩护人所作的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律师

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B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青刑初字第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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