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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日记能否作为婚外情证据

某年5月至某年9月间,被告人沙某在有配偶彭某的情况下,仍与明知其有配偶的被告人吕某在上海市宝山区某镇某村某号某室等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某年9月生育一女。律师

另查明,某年9月14日,被告人沙某、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沙某、吕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沈某的证言;结婚登记材料及户口登记材料;上海市宝山区大场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沙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吕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吕某在明知被告人沙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沙某、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沙某、吕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二人宣告缓刑。据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沙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吕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宝刑初字第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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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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