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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方”如何理解

俗话说一个碗不响,两个碗叮当响,沈洁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很少存在着完全无过错的一方,只是双方的过错究竟哪一方更为严重,符合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

如说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有两起特别典型:律师

案例一、张某患有严重的阳痿,但又避讳忌医,心理变态,对妻子及尽苛刻,张妻在工作中受到同事刘某的关照,和刘某有超过了友谊的男女关系。张某获悉后对妻子拳打脚踢,张妻委托我们提起离婚诉讼,但没有提及自己的行为,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

案例二、何妻和婆婆关系不好,引起夫妻双方关系恶化,生性软弱的何某带了母亲,长期分居后何某和女邻居(丧偶)同居,何妻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全部财产归自己。律师

法律上的无过错方是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关于“无过错”的范围是什么,是完全无任何的过错,还是没有《婚姻法》第46条的情况(重婚、有配偶和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关于无过错的界定是什么,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第一种观点:无过错方是绝对的无过错,必须不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和符合道德规范,按照这种观点,案例二中的何妻对婆婆不好,就不属于无过错方。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这种要求过于严苛,苛求婚姻关系的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这是不现实的,何况一些小的家庭纠纷和过错,要让作为婚姻外的法官去判断,实属清官难断家务事。律师

第二种观点:无过错是指没有违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比如案例二中的何某属于有配偶和他人同居,属过错方,但何妻的“过错”仅受道德调整,所以属于法律上的无过错方,何妻有权索赔。比如案例一中的夫妻双方,张妻虽然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但过错程度没有构成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通奸,不属于有配偶者何他人同居,而张某殴打妻子致伤,当然要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种观点:无过错方是指在某件事情上的无过错,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各自的责任承担过错责任。

沈洁律师认为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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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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