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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和家庭暴力,能过错相抵吗

曹先生和妻子袁小姐是经人介绍后认识的,认识不多久,两人就登记结婚了。但就在登记结婚后,办理婚礼前,两人对婚礼的规格、费用承担等问题发生了争议,另外两人在拍婚纱照时,就婚纱照的档次选择也发生了争议。

袁小姐认为自己一辈子有可能只结一次婚,婚纱照的规格档次自然要选好一些的。但曹先生认为拍不拍婚纱照根本就无所谓,在他看来婚后是不会去拿这些照片反复看的,现在都流行数码照片了,谁还喜欢一大堆厚重、古板的婚纱照。对于婚礼和酒席,袁小姐坚持要在五星级大酒店举办,曹先生认为那不实惠,不如找一家卫生、干净的饭店,大家开开心心吃一顿饭。

由于一开始就闹得不开心,袁小姐就经常和自己的男闺蜜聊天,抱怨心里的不满。这位男闺蜜是她的已婚同事,同事家中也在为拆迁利益和妻子闹别扭,一来二去,两人视乎有了共同语言,终于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不久发现妻子有些不对劲的丈夫曹先生采取了跟踪的方式,将幽会的两人一举抓获。这下,愤怒的曹先生打了妻子十多个耳光,导致她一颗牙齿脱落,脸部肿胀,眼角膜受损。

经报警后,警察对丈夫进行了训斥,称如果他继续使用暴力的,就要拘留他。后来有一天曹先生喝醉酒,对着妻子猛踢,辛亏袁小姐大声呼救,隔壁好心的邻居前来劝阻还报了警,这才没有大事。经医院检查,袁小姐的手臂发生了骨裂,需要静养,而丈夫呢也被经常行政拘留十天。这次拘留,导致曹先生工作也丢了。没有了收入的他,脾气更加暴躁,对妻子非打即骂。律师

忍无可忍的袁小姐决定离婚,对方也同意离婚,但袁小姐可不想这么便宜了对方。两人结婚前,男方的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没有贷款,而装修也是在婚前完成的,导致自己买了电器,现在都贬值了。袁小姐提出自己要向对方索赔两百万的离婚损害赔偿。听了袁小姐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袁小姐发生婚外情,被男方录相,而男方殴打妻子,也都有警方报案记录和医院的诊疗。可谓双方都有各自的过错,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是指哪些人?可以向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离因损害赔偿,其请求权源自法定的侵权行为。《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即无过错方。

由于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实施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当事人,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配偶以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但自己有过错的,也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如果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受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可以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考虑,也可以另案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这里说的过错,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过错,而不是生活中一般的过错。比如有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称对方有过错,称对方经常辱骂他的母亲,还有一起案件,对方称配偶不好好做家务,经常出错,还经常打麻将输钱,这些都不是婚姻法上的过错。

关于诉讼离婚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问题,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时没有主张损害赔偿,离婚后才主张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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