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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巨额精神损害赔偿金有效吗

费小姐在大学毕业后和丈夫离婚,后来费小姐认识了他人,和他人之间有了暧昧的短信往来,结果被丈夫发现,对方认为非常痛苦,费小姐深感愧疚。后来他人要求费小姐离婚,她就和丈夫提出了,对方表示不同意离婚,后来费小姐为了取得协议离婚的同意,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写到了一千万。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律师

但费小姐离婚后,也因为一些琐事,并没有和婚外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现在距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巨额谨慎损害赔偿支付日期已经很近了,费小姐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费小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丈夫不同意离婚也是正常行为,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起诉解决。现在费小姐以丈夫以不离婚为要挟,在法律上不成立。律师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一种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是让过错方因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填补受害方的财产,精神损害。双方对费小姐的过错行为没有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确认,只是简单提出了因女方要求离婚,故而支付10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费小姐和他人发送暧昧短信,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本人也没有承认和他人有婚外情的事实发生,故而这笔赔偿数额过高。律师

如果夫妻双方将一方的过错行为在协议中进行了确认,并确认在此基础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赔偿理由及赔偿数额属于自愿平等协商内容,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该款主要适用于协商不成的判决依据。费小姐和前夫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楚阐述费小姐有损害婚姻关系的行为,那么这笔精神损害赔偿金虽然数额巨大,但因为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不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费小姐也不能要求撤销。如果仅仅是为了快速离婚,而给与巨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值得商榷的。律师

离婚协议是带有身份关系的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订立时,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搀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作出的大幅的妥协与让步,故不能机械地去适用《合同法》中的规定。如果仅仅是为了离婚,给与如此大额的赔偿,费小姐可以到法院去申请确认无效。律师

如果是法院判决的话,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并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为计算标准。

经过费小姐和男方的协商,对方表示其也知道费小姐根本就没有能力支付一千万的现款,当时只是不同意离婚,故而才提出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在自己已经想通了,如果费小姐愿意将结婚时的费用负担掉,将不再追究她的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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