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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配偶对第三人能否主张侵权赔偿

毛女士和丈夫的感情有一直很好,不过自从丈夫换了一份工作后,一切都改变了。毛女士一直嫌弃丈夫的工资收入低,让她的丈夫早日辞职找一份收入多的工作。后来被妻子唠叨不过,他丈夫就在一家外企找了一份工程师的工作,这份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外地。后来他丈夫和工作搭档发生了感情,提出和毛女士离婚。毛女士虽然不同意,但经过两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对财产也进行了分割。律师

离婚后的毛女士对这位第三者怀恨在心,经常在想象中抽打对方,但是现实中她却无能而为。不久第三者和自己的丈夫准备要结婚了,听说消息后的毛女士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她希望律师能够指点她如何起诉对方,让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毛女士提出对方对自己的婚姻是一种侵害,能够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毛女士认为既然婚姻法不支持象第三者索赔,那么换个法律适用,能否索赔。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能是婚姻关系之外的其他人。配偶一方请求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欠缺请求权基础,所以毛女士是不能象第三者索赔的。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第三者的行为让作为妻子的毛女士身心受到了很大的摧残,精神上受了严重的伤害,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和经济补偿,毛女士是无法平和的。只不过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配偶权以及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明确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无权追究配偶之外第三人的责任。律师

毛女士受损的就是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配偶中的无过错方向有过错的配偶另一方提出,即责任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能是婚姻关系之外的其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亦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尽管毛女士不想用《婚姻法》为自己维护权益,她主张用《侵权责任法》,但夫妻之间的纠纷只能适用《婚姻法》。律师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它基于男女间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双方拥有对对方的性权利。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三个字,但立法提到的就是配偶权。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必须在性方面忠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他人的性关系为违法,已经承认了配偶权。。但该法条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只是从道德上进行了规范,不得以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亦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律师

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排除了配偶向第三人主张赔偿的情形,适用条件是由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并导致离婚结果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未导致离婚结果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均不予以支持。根据第46条的规定,是配偶中的无过错方向有过错的配偶提出,不能是婚姻关系之外的其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亦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也明确提出无过错方的此项请求只能以自己的配偶,为被告,不能向婚姻关系之外的其他人提出。律师

受害配偶向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法律未确立权利,只能作为道德领域调整。毛女士丈夫的同事,其不轨行为为社会大众不认为可,在道义上也是不容许的,但是法律却容许她的存在,所以法律是道德最低的底线,但并不和道德完全相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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