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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工作中丧失性功能,妻子主张侵权赔偿

原告和张某是夫妻,张某是某购物中心的柜台租赁户。某日张某在整理电器的时候,头顶上方的通风管中掉落一根铁棒将张某打倒在地。倒地的张某胯部撞在电器的棱角上,致睾丸肿大送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上市阴茎勃起功能。原告作为受害者张某的妻子,将购物中心告至法院,认为张某丧失性功能,剥夺了原告的性生活权利,起诉要求购物中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并赔偿原告所需要的女用男性生殖器具等12万元。律师

不可否认,张某的生殖器官受到损害,原告作为妻子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受到的性生活影响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行为的预期,承担该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原告的损害是否构成侵权意义上的损害需要结合侵权人的预见状态、社会现实、法律规定等等,避免侵权救济的滥用。律师

本案中,原告受到的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害,也就是反射损害。关于间接损害,在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予以赔偿的间接损害必须是符合一般人的社会观念的,我国立法对间接损害的规定也不全面,比如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等等,并且间接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予赔偿的。

间接损害不得漫无边际,侵权行为人难以予以,否则法律便加重了侵权行为人的负担,故应当赔偿的间接损害应当是合理的、可预见的损害。因此,法院驳回本案原告主张的间接损害赔偿,以及该间接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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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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