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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是否有效

大约在二十多年前,身在国外的田先生和女友需要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田先生不便回国,而女友已经怀孕,就委托其弟弟冒充自己,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田先生的弟弟和他长得非常相像,冒名顶替并没有人发现。现在田先生和妻子的感情不好,上次起诉离婚后,妻子不同意离婚,法院就驳回了田先生的诉讼请求。经过深思熟虑,他想到了当时自己领取结婚证时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他拿出了结婚当时自己在外国的证明。律师

田先生决定法律咨询律师,他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接待了他。沈律师认为婚姻无效只有《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只能从这四种情况考虑无效婚姻。虽然田先生结婚时没有自己去办理结婚登记,登记过程存在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律师

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不能认定婚姻是无效的。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去见。《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律师

从立法目的上看,要求婚姻双方当时必须亲自到登记姐关办理结婚登记,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对双方缔结婚姻乃出于自愿,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是否亲自到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只要男女双方都自愿,哪怕结婚登记时一方或者双方没有亲自办理,婚姻也是有效。一般来说可以这么区分。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的共同意愿,一方单独去办理结婚登记事前经过了另一方同意,应认可可婚姻的效力。婚姻登记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关系取得,另一方在登记时不知道或者不愿意结婚,应赋予该方当事人予以撤销权。双方当时均非自愿,赋予男女双方撤销权。律师

田先生提出婚姻登记无效,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如果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婚姻关系的,法院姐姐的是婚姻登记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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