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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借款用途不明,遗产来偿付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L与伏某丁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伏某丁、L报死亡。W系L与案外人之养女。甲、乙、丙均系伏某丁与案外人婚生子。律师

D与L原系同事关系。L于向D借款4万元,出具借条明确上述借款借期半年,月息为1%。之后L并未依约还款。L再次向D出具借条,确认上述4万元借款,月息仍为1%,借款期限为二年,同时承诺利息一并归还。之后L仍未依约还款。L又向D出具借条,再次确认上述4万元借款,月息仍为1%,借款期限再次顺延二年,承诺届时本息一并归还。但时至L去世,其仍未向D归还借款。

D诉称,D与L原系同事关系。L死亡后,据悉L死亡后留有房产,现W继承的遗产有上海市徐汇区房屋。W作为L的继承人,应对债务进行清偿。要求判令:一、W在继承L遗产范围内向D清偿借款4万元;二、W在继承L遗产范围内向D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1万元。律师

W辩称,本人是L的女儿。确认L向D借款4万元。但上述债务系L与丈夫伏某丁的夫妻共同债务。现伏某丁也已去世,甲、乙、丙作为伏某丁的继承人,应负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

甲、乙、丙辩称,三被告是伏某丁的子女。L去世后D仅向W催讨,也只起诉了W;且借款用途不明,无法确认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支出;L的所有债务均应由W承担。故本案债务是L的个人债务,不应作为L与伏某丁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应由三被告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

故在案证据能够证明D与L间发生4万元的借款关系。L应当依约还款并支付利息。现L死亡,W应当在继承L遗产的范围内向D清偿债务。律师

根据查明事实,L向D所借4万元的借款虽发生在L与伏某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伏某丁死亡后,L连续向D重新出具借条,顺延债务,对此D也无异议,故涉案债务应视为L个人债务,不应由甲、乙、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W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L遗产的范围内返还D借款本金4万元;二、W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L遗产的范围内支付D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1万元。(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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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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