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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借钢板,死后继承人放弃继承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J诉称,Z向J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用J冷轧板2818公斤,按照5730元/吨计算,借期一年,按照净重数量结算。Z派驾驶员鞠某从J处提货,扣除40公斤包装的重量,实际提货的净重为2778公斤,按照5730元/吨计算,货款共计为15,917.94元。Z病故。ZM系Z的妻子,Z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债务,应当是Z与M的夫妻共同债务。Z是Z的儿子,也是Z遗产的继承人。故J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Z向J支付Z欠J的货款15,917.94元,并支付以15,917.94元为本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

Z辩称,不同意J的诉讼请求。Z是Z与M的儿子,Z去世。J诉称的冷轧板事宜,Z从来没有听说过,而且在上海**制品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上也没有记载。在Z去世后,Z已经放弃了对Z遗产的继承,因此J诉称的Z所欠J的债务与Z无关。

Z系Z的儿子,M系Z的妻子,Z报死亡。Z向J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用0.6冷板2818㎏(毛重),净重根据实际结算,价格参照当前价5730元/吨,借用期壹年,按照净重数量结算”。律师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J提供的借条显示Z向J借用冷板,且约定借用期壹年,按照净重数量结算,并载明参照价格,现无证据证明Z及其继承人向J归还过所借冷板,故J有权按借条约定的参照价格主张相应冷板货款。又因该债务发生于Z与ZM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M系Z的继承人,故J要求ZM支付货款15,917.94元,并支付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主张,可予支持。因Z放弃继承权,故J要求Z承担本案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ZM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J货款15,917.94元,并支付以15,917.94元为本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被继承人Z的遗产清偿J上述货款本金及利息;二、驳回J其余诉讼请求。(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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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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