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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同居上不登记,老太无法继承老伴遗产

离婚法律咨询:老太太张某和老伴10年前在公园活动时认识,老太太年纪比老伴年轻11岁,双方均丧偶,考虑到50多岁的人了,再办理结婚登记有些难为情,而且双方子女也均有反对之意,但老头的热情让老太太感觉到爱情来临第二次。双方共同生活,一过15年,去年老伴去世,留下了存款10万元,两居士房屋一套。老太太无其他住房,老伴去世后,一直继续居住。不料老头的三个子女把张老太告上法庭,要求她搬离住所。

沈洁认为张老太和老伴同居之时,我国已经不认可新的事实婚姻,因此他们两人的关系充其量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根据同居财产按一般共有计,双方婚后没有购置财产,老头去世时,留下房产和个人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现老头去世,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供法定继承人继承。

老头去世时有和前妻婚生子女三名,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均分遗产份额。由于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老太太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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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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