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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顾老太生有三名女儿,两名儿子,老头去世后,顾老太居住的房屋遭遇了动拆迁,拿了补偿款的顾老太购买了两套拆迁安置房,后来老太年老,一直由大儿子、小儿子和小女儿照顾,二女儿身亡病故,也没有留下后人,大女儿虽然也经常来探望老人,但每次都只有一个小时不到。后来顾老太患病去世,大女儿拿出一份老人书写的“遗嘱”,称房屋归大女儿继承。律师

但顾老太的儿子和女儿对这份遗嘱产生了怀疑,顾老太的儿子提议,对这份老人的“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在多次提出后,顾老太的大女儿终于承人遗嘱是自己伪造的。兄弟姐妹们认为大姐的行为属于伪造遗嘱,并严重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丧失对房屋的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继承权丧失。律师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在本案中,其他继承人并非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大女儿的所作所为并没有导致其他继承人生活发生困难,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沈洁律师认为大女儿的行为属于侵害被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为,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律师

大女儿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其他继承人无法正常行使其继承权,应属无效。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大女儿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伪造遗嘱并导致他人丧失继承权,该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减少其对遗产的继承份额。虽然上述行为不构成大女儿丧失继承权,但可以少分财产。律师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对于该条款的规定,其实现有两个要件:一是实施了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就情节严重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只有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才能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是否就一定被剥夺继承权呢?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能得出此种结论。律师

伪造遗嘱一般是在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实施,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情形下继承人将其隐瞒、毁弃而另制作一份假遗嘱,也属伪造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以达到多得或者独吞遗产的目的。继承人实施这类行为往往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为使自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律师

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应根据该行为的性质、后果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因此,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任何人不能非法改变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继承人为了达到争夺或独吞遗产的目的,通过篡改、伪造或者销毁遗嘱的方式,歪曲或破坏被继承人关于遗产处分的真实意思,损害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利益,但是,并非发生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就要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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