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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因继承人的某些行为导致其继承权被依法剥夺”,“某些行为”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特定的罪行或者有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丧失的分为两类:

一类称为绝对丧失;

另外一类是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即继承权因继承人的行为而永久地丧失,即使得到被继承人的宽宥,也不能恢复;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导致继承权的绝对丧失。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继承人的这种行为非常地恶劣,如果还让其继承遗产就不符合情理。

继承权地相对丧失,即继承权因继承人的行为导致丧失,若其有悔过表现,又得到被继承人的宽宥,继承权可以恢复。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导致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权一旦丧失又不能恢复或没有恢复的,那么继承权的丧失将及于代位继承人,我国的立法上采取代表权说,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上海婚姻律师沈洁特别要指出的是,当被代位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如该被代为人 (继承人)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则其代位继承人就自身之继承地位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并不是基于代为继承权来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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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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