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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无遗嘱,动迁安置房屋法定继承

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A、S、D、F诉称,被继承人G共有5个子女,分别为四人及H。H、H妻系夫妻关系,H儿系他们儿子。H儿、H儿媳系夫妻关系,H孙女系他们女儿。G的父母及丈夫先于其去世。后G去世。上海律师

浦东新区惠南镇红光村房屋遇动拆迁,G和五人共同安置分得五套房屋,分别位于浦东新区惠南镇拱北路:建筑面积86.7平方米、建筑面积61.0平方米、建筑面积69.9平方米、建筑面积57.3平方米、建筑面积57.3平方米,其中57.3平方米房屋家庭内部确认为G所有。上海律师

因五套安置房的购买总价高于应得的安置补偿款,被告方又无能力补交款项,故F向动迁办补交了475,920元。现安置房已交付,但双方对573平方米房屋的处置产生纠纷,故四人起诉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其中573平方米房屋归S、D所有(四人之间的权益另行协商解决),四人补偿被告H72,059元。上海律师

H妻辩称,拆迁共安置五套房屋,其中三套被H儿卖掉了,一套57.3平方米房屋现由其夫妇居住,57.3平方米房屋属于G所有。57.3平方米房屋面积确为50多平方米,其中G的安置面积为38平方米,原告方到动迁办要到19平方米,另外还有阳台面积。原告方确实向动迁办补交了40多万元。G和丈夫生前一直说房屋留给儿子所有,但四人却预谋搞了遗嘱。现在57.3平方米房屋市场价虽然低于每平方米2万元,但其不同意出售,房产证上面必须有H的名字。上海律师

G应得的安置补偿款为143,873元,57.3平方米房屋的购买价为475,252元。四人主张按每平方米24,500元的价格折价补偿H。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子女均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H妻主张G的遗产仅由儿子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支持,故依法确认G遗留的573平方米房屋由四人及H五人均分。四人在房屋中占有的份额远大于H,且双方因该遗产产生了矛盾,故四人关于折价补偿H72,059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上海律师

依照《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浦东新区惠南镇拱北路房屋归S、D所有;A、S、D、F十日内补偿H房屋折价款72,059元。(2018)沪0115民初89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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