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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未确定,法定继承暂不分割

姜J、沈A诉S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姜J、沈A共同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系被继承人姜C的父母,S系姜J的妻子,姜J与S未生育子女。凌晨姜J因患肺癌医治无效去世。姜J生前未留有遗嘱,双方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按法定继承对其遗产进行分割。律师

故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姜J名下的股票资金余额355,093.95元、股票市值195,095元、银行存款余额92,264.46元、保险理赔金22,000元及S名下存款48,553.25元中属于被继承人姜J的银行存款。

S称尚有上海X厂的动迁补偿款未分割,要求一并处理。被告与被继承人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生病期间均有S照顾,要求对被继承人的财产适当多分。

上海X厂于1993年1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姜J。双方均确认上海X厂尚未与动迁单位签订动迁补偿协议。S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X的存款余额为198,553.25元,当天现金存入150,000元。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被继承人姜J生前投保情况,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被继承人姜J名下保单号为X的保险因受益人系法定,材料不齐,暂未赔付,赔付金额为22,000元。S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入的150,000元表示因涉及公司钱款,另案主张。律师

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中,被继承人姜J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姜J名下客户号X的股票账户资金余额为355,093.95元,股票市值195,095元,资产合计550,188.95元;姜J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余额为92,264.46元;S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X的存款余额48,553.25元。

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与沈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345,503.33元应为被告所有,其余345,503.33元应作为遗产由三人均分。律师

被继承人姜J名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单号为X的保险理赔金22,000元的受益人为法定,故应由三人均分。上海X厂的达成补偿款尚未确定,在本案中不作处理。(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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