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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父亲遗嘱,是否丧失继承权

叶老先生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他名下有一套住房。大女儿在叶老先生去世后拿出了一份《遗嘱》,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这套房屋,二儿子和孙子是叶老先生生前最喜欢的,经常说要将房屋过户给孙子,事实上,叶老先生已经将一套一室户的房子在生前过户给了孙子。但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居住的这套房屋产权,就已经去世了。律师

<小女儿是身前照顾叶老先生最多的人,老人也表示自己居住的这套房屋,赠送一半产权给小女士,而远嫁美国的大女儿,叶老先生生前非常想念她,但对方多年没有回国,叶老先生对她非常失望,常常和邻居及亲戚说:“就当没有生这个女儿。”他怎么会将自己的房屋给大女儿继承呢?

细心的小女儿发现遗嘱书写的文字笔迹虽然有点像父亲,但多处却和父亲不象,她提出了异议,并且拿出了叶老先生申请的多封书信,要求做笔记鉴定。眼看事情就要败露,大女儿终于承认,这份遗嘱是她仿照父亲笔迹写的。在出国前,父亲确实非常喜欢自己,多次表达了愿意把房产留给自己继承的想法,但这几年自己为了获得美国的身份,只能居住美国不回来。律师

沈律师认为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继承权丧失。大女儿的行为属于伪造遗嘱的行为并严重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其丧失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

叶老先生生前并没有遗嘱,大女儿的行为属于伪造遗嘱,本案的其他继承人并非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伪造遗嘱并没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无法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大女儿的上述行为是无效的,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其他继承人无法正常行使其继承权,应属无效。律师

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是否就一定被剥夺继承权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被剥夺继承权。就情节严重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继承人,只要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不能随意剥夺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应受惩戒并应根据该行为的性质、后果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律师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或就遗嘱有不正当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人之资格,使其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律师

并非发生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就要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其实现有两个要件: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伪造遗嘱一般是在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实施,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情形下继承人将其隐瞒、毁弃而另制作一份假遗嘱,也属伪造遗嘱的情形。篡改遗嘱,是指继承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以达到多得或者独吞遗产的目的。

当然还有一种是虚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事实侵害其继承权的行为,继承权不应被剥夺,而应受到法律制裁,减少其对遗产的继承份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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