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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离婚法律咨询】孙小姐赔母亲到我们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进行关于继承和遗嘱方面的咨询,孙母的姨妈早年到香港生活,现姨夫已经去世,姨妈也年事已大,卖掉了香港的房产后希望在国内养老,姨妈没有生育子女,想把身后的财产留给唯一的侄女--孙母。但是老人家因患病不能书写(手抖严重)。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向孙母的姨母这种情况最好做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老人不能书写,所以完全自己书写的自书遗嘱和他人代书老人签名的代书遗嘱都被排除在外。

听完律师的分析后,孙母提出由老人做录音遗嘱,然后让自己的女儿孙小姐和丈夫黄先生做见证人,沈洁律师认为这两位见证人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见证的内容无效。律师

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目的为了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的内容,所以继承人、受遗赠人本身不能成为见证人,本案件中的“继承”其实应当为“遗赠”,即遗赠人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在于他们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不能保证见证的客观性。其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存在,不能保证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朋友都不能作为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是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如果孙母要请见证人的,可以由孙母的姨妈直接请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作为见证人。律师

除了刚才的两类人员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典型的有未成年的孩子、精神病人、痴呆人员。

最终和孙母的姨妈讨论,老人认为在香港遗嘱都是在律师面前签字的,因此老人在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之间选择了律师作为见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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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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