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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在《民法典》发布后有效

被继承人羊老先生并没有子女,也没有结婚,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父母共生育子女五名,三男二女。羊先生最喜爱侄子和经常来照顾自己的侄女,之前羊先生的住房被拆迁,他分得了一套新的住房,约六十平米,还得到了现金五十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共计一百万元。现在羊先生身患重疾,他想找律师拟定一份遗嘱。律师

由于患病,羊先生的手发抖,无法自书遗嘱,只能选择代书遗嘱或者答应遗嘱。《继承法》对遗嘱形式规定了五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民法典》颁布之前,打印之遗嘱早已长期存在,由于《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法定形式,对打印遗嘱的有效与否,有不同的看法。《民法典》第1136条将打印遗嘱进行了认可。

五种法定形式的遗嘱,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但远远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电脑的普及,选择打印而非用笔墨书写,成为制作书面遗嘱的常见方式。之前立法并没有“打印遗嘱”这种法定遗嘱形式。遗嘱的效力未得到人民法院的肯定,现在有《民法典》认可了打印遗嘱,羊先生就可以通过打印遗嘱,将自己的意思表示公布出来。遗嘱人生前对遗产处分的意思与打印之遗嘱的记载一致,特别是当这种处分意思有着充分的情感基础时,那么打印遗嘱当然是有效的。

上海高院在2016年《民一庭调研与参考》中就“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这一问题,给出的倾向性意见是,“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的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遗嘱系被继承人自行打印后签字捺印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上仅有签名系手写,其余字迹均为打印,事后就很难反证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系意志自由状态。《继承法》颁布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科技并未普及,但如今电脑打印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书写方式,人们在生活中以电脑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的情形普遍存在。《继承法》也未明确禁止采取打印的方式立遗嘱,而对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民法典》第1136条是我国法律首次承认打印遗嘱是一种法定遗嘱形式。该条独立地将打印遗嘱作为一种遗嘱形式进行规制。

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困境是否就迎刃而解?遗嘱有效的核心仍然在于,遗嘱人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上海高院在2016年《民一庭调研与参考》中就曾给出倾向性意见,“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论述,“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关于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适用代书遗嘱中关于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对于打印遗嘱的见证人而言,在场见证的“在场”不必然包括遗嘱文本的打印过程,也不必然包括遗嘱人在打印前口述遗嘱内容的经过,但必须包括遗嘱人在明确知晓打印之文本内容基础上以签名及注明年月日的方式来表达其设立遗嘱意愿的经过;在场见证的“见证”内容,则包括遗嘱人是否系自主表达其立遗嘱的意愿、遗嘱人是否确认遗嘱内容确系其处分遗产的意思、遗嘱人是否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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