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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口头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一、代书遗嘱

刘某去世的前一晚,在3个儿子、1个女儿在场的情况下,由妻子李某代书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将某区的房屋中自己的份额给大儿子刘大,遗嘱写完李某签了字但忘写了日期。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女儿将大儿子刘大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的房屋遗产。刘大认为有父亲的遗嘱,应由其继承父亲的房产份额。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但与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作为代书人,因此该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判决刘某的房产份额由李某、3个儿子和女儿进行法定继承。律师

代书遗嘱处分的是遗嘱人的遗产,对近亲属和其他人的切身利益有关,而代书遗嘱不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其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因此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和食指腰间做了严格的规定,即代书遗嘱的订立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人和遗嘱人当场签名。并且代书人不得与遗嘱处分的财产存在利害关系。否则代书的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

富豪袁某被一审法院判决因涉嫌雇凶杀人处以死刑,由于袁某对上诉抱有改判的希望因此一直没有订立遗嘱,在二审维持原判后袁某已经没有在订立遗嘱的机会了。在最后一次亲属会见时,亲属问及财产如何处置,袁某回答将所有财产都给现任妻子卓某。后袁某的前妻为争取遗产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袁某在紧急的情况下通过表述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处分,并且有法官、法警、亲属多人的见证,应当认定其已经订立了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判决袁某遗产案遗嘱继承办理,归卓某所有。律师

根据《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并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可不作记录,以见证人记忆为准。但由于口头遗嘱的特殊性,与其他遗嘱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的一种遗嘱,因此一旦危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

三、自书遗嘱

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本人独立订立的遗嘱。这类遗嘱也必须符合两个要求,首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名,其次必须注明年、月、日。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律师

遗嘱一旦无效,若没有其他有效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则视为没有遗嘱,被继承人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由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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