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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无立遗嘱日期,被判无效

上海律师导读: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曾立下遗嘱将名下的一套房屋留给原告,但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决定将该房屋拆除,原告向被告主张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时被告却认为遗嘱没有效力,双方发生争议。律师

案例引用

原告的父亲因病去世,生前父亲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留给原告。后被告置该遗嘱于不顾,要将该房屋拆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商谈时被告认为该遗嘱无效,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是兄弟关系,母亲已在很早之前去世,父亲去世前留下遗嘱将名下的房屋留给原告,但该遗嘱没有注明时间,立下遗嘱后父亲去世。原告因此发生纠纷。律师

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留下遗嘱进行法定继承,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发生继承。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并且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立有遗嘱,但该遗嘱上没有注明时间,因此该遗嘱无效,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原告以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认为该遗嘱应属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中没有注明日期,应为无效遗嘱,无效遗嘱自始无效,因此原告不可以无效遗嘱主张权利。若遗嘱没有日期,遗嘱就无法分明先后,故继承法规定没有日期的遗嘱为无效遗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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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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