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父亲去世留有公证遗嘱,三兄弟主张继承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三人是兄弟关系,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办理继承公证,原父亲所有的上海市某某路某某村某某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由原、被告继承,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现原告家庭为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系争房屋由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一楼由被告陈乙居住使用、二楼由原告陈某居住使用、三楼由被告陈甲居住使用。律师

被告陈甲辩称,同意分割产权份额,但是要求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适当多分,翻建房屋时被告付出的时间、金钱、精力较多,故要求分得十八分之七的份额。被告陈乙的辩称意见同被告陈甲,要求分得十八分之七的份额。

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原产权人为原、被告的父亲陈恒根。系争房屋现为三层,西墙外侧建有楼梯。原、被告的父亲陈恒根于2000年2月8日死亡,原、被告的母亲胡秀宝于1997年7月19日报死亡。原、被告三人作为陈恒根、胡秀宝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系争房屋,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系争房屋的现有产权人及共有情况为原告陈某、被告陈甲、陈乙共同共有。系争房屋的居住情况长期未变,一楼由被告陈乙居住使用、二楼由原告陈某居住使用、三楼由被告陈甲居住使用。律师

2014年6月29日,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告知普陀区某某村中块地块的居民,普陀区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普陀区某某村中块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近期将进入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2014年6月,原告为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所主张是特指二楼面积37.4平方米的产权。原、被告均表示法院分割产权份额后,居住情况仍然维持现状。律师

原、被告三人已合法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现原告因正当理由要求对份额进行分割,两被告不持异议,故对系争房屋的份额可依法予以分割。原告庭审中要求法院确认其对二楼37.4平方米享有产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就原告所占系争房屋的具体份额作出判决。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两被告虽辩称翻建的时候出资、出力较多,对房屋贡献较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三人通过继承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并不存在某一方贡献较大的情况。律师

原、被告三人长期按照每人一层的方式使用系争房屋,未有一方存在特殊情形需要照顾。故原、被告的份额各为三分之一较为公平合理。对居住情况各方无异议,予以确认。综上,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某某路某某村某某号由原告陈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按份共有,产权份额各为三分之一;一楼由被告陈乙居住使用、二楼由原告陈某居住使用、三楼由被告陈甲居住使用。(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804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