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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扶养协议的双务性

导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公民可以和任何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也就是被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律师

法律咨询:律师你好,我的母亲在1983年去世,我父亲经人介绍,和张老师,也就是我继母结婚。对于父亲的选择我们表示支持,并且腾出一套一室户(我父亲无房)给他们两夫妻居住,继母的子女对结婚表示反对,嫌弃我父亲没有财产和住房,不让我父亲居住。婚后继母和我来往比较密切,不太和自己的子女联系。2004年我父亲患病去世,生病期间我对他照顾得无微不至,我继母看了很感动,和我签订了一份协议,她同意去世后将名下一半的财产归我继承,由我给她养老送终。这份协议由我继母退休前的单位盖章,几名学校领导都做了见证人。此后我继母所有的生活起居都由我照顾,直至继母去世前,我发生了意外骨折,才将继母送到养老院,费用由我承担。现继母去世,她的子女提出我最后半年没有尽到养老义务,同时认为协议不是遗嘱,没有法律效力。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处理?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你和继母签订的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这里的扶养并不是抚养子女的抚养,而是扶助养老的意思,遗赠扶养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你继母和你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你继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遗嘱扶养义务的履行表现为扶养人出力出资照顾被扶养人的生活,你在2004年和继母签订扶养协议后履行了扶养义务,在你继母生命的最后半年由你出资承担了继母的养老费用。可以说你的扶养义务已经完成了,可以按照协议取得你继母的财产。律师

遗赠扶养协议是由《继承法》确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见《继承法》的第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这一制度使得孤寡老人或者虽然有子女但是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的老人获得老有所养,扶养人获得有偿对价的合同。遗赠和单纯的遗嘱或者赠与行为不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受赠与人无需付出就能获得财产或者利益。赠与合同也是一种实践合同,以交付为准,比如赠与人生前称赠与某人一套房屋,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或者赠与10万元现金,一直没有交付,赠与人反悔后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去世前还没有交付财产的,财产成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者按照遗嘱进行处置,受赠与人不得主张要求交付。可见赠与是一种发生在生前的财产给付行为。对于遗嘱而言,也是一种单方行为,继承人无需履行义务可以获得遗产。遗赠扶养协议则不同,他是一种有偿的、双务的合同。如果被扶养人半途解除协议的,扶养人可以要求赔偿已经付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不尽到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可以解除协议。律师

另外遗嘱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比如立遗嘱人在死亡前,口头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合同,必须书面方式签订,由遗赠人也就是被扶养人和抚养人(扶养组织)双方共同签订,还必须请两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到场签字见证,为了保障你的利益,最好聘请律师作为见证人,免得因证人皆时不愿意作证产生纠纷。你继母的遗赠扶养协议上有两名以上同事签字,属于合法有效的做法,不过你继母生前的单位--学校是否盖章倒不是必须,学校作为法人机构,不能作为见证人。最后沈洁律师提醒,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相比,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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