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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外甥动迁房,法定继承人认为高龄老人被骗

原告宋某与被告孙甲、孙乙、孙丙、孙丁遗赠纠纷一案,被继承人孙B生于1918年12月15日,死于2010年6月29日。被继承人孙B生前的婚姻状况系离婚状况。被告孙甲、孙乙及案外人孙A系被继承人孙B之子女。律师

案外人孙A于2009年10月8日去世,被告孙丙、孙丁系案外人孙A之子女。原告宋某与被告孙甲系母子关系,原告宋某系被继承人孙B之外孙。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孙B名下。

2009年12月17日,被继承人孙B立下代书遗嘱,遗嘱代书人为杨某,见证人为朱某、单某,遗嘱内容:

我叫孙B,汉族,年龄92岁,本人在上海的一切财产,在百年后,应有大外甥宋某继承,为此特立下遗嘱,以此为凭。2010年1月7日,被继承人孙B立下代书遗嘱,遗嘱代书人为杨某,见证人为忽某、朱某、单某,遗嘱内容:我叫孙B,汉族,1918年出生(92)岁,本人在上海有一套房产,金园一路X室,现在我明确表示,本人在百年后,上述房产已赠外甥宋某,任何人无权干涉,为此特立此遗嘱为证。律师

原告宋某诉称,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适逢动迁,原告出资100000元,获得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金园一路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孙B名下。被继承人孙B立下代书遗嘱,明确其去世后系争房屋遗赠给原告所有。原告有权按遗嘱内容继承系争房屋,现被告方对此有异议,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被继承人孙B名下的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孙甲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乙辩称,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丙辩称,被告认为,老人是被骗了,遗嘱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被告孙丁辩称,遗嘱是伪造的,签名不是被继承人的签名;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已经92岁了,身患重病,思维模糊,不清楚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即使被继承人确实签名,也属无效;遗嘱的见证人是原告母亲的朋友,有利害关系,遗嘱无效;被继承人在1997年至2009年期间由儿子孙A家庭照顾,被继承人是在1997年被孙甲一家赶出来的,这么恶劣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怎么会立遗嘱将系争房屋给原告呢?综上,原告出示的遗嘱无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所涉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到庭作证,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被继承人立下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意思表示真实,具有约束力。被告孙乙、孙丙、孙丁抗辩遗嘱无效,缺乏证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孙B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金园一路房屋归原告宋某所有。(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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