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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继承人和哥哥共有,无处居住确认份额不分割

王某、俞某诉俞甲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王某与被继承人俞A(病故)系再婚夫妻关系,俞某系王某之女,俞甲系被继承人之兄。王某和被继承人结婚时,俞某尚未成年。系争房屋建筑面积43.55平方米,有两间卧室,产权原登记于被继承人及其父母名下。律师

被继承人父母去世后,各继承人之间因系争房屋继承问题涉讼,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系争房屋由被继承人和俞甲按份共有,其中被继承人占十分之九的产权份额,俞甲占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俞甲与前妻离婚时将其住房出售,售房款也归前妻所有,致无处居住,遂入住系争房屋,现该房屋仍由俞甲一人居住。两原告现居住的房屋由被继承人和王某在婚后购买,该房屋面积约80平方米左右,三室一厅。律师

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其与前妻杨某由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生女儿已在被继承人去世前病故。王某和俞某坚持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俞甲则以无他处可住为由坚决不同意分割,承诺竭力协助两人办理继承后的产权变更手续并善待被继承人的遗孀和后继。律师

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婚生女儿均先于其去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两原告法定继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考虑到俞甲的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对要求房屋归王某、俞某,折价补偿俞甲诉讼请求难以支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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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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