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房屋存在继承纠纷未解决,无法交房属于违约

下家李女和上家周男通过某房产中介居间介绍,双方合意对某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女按约定支付了五万元定金。并约定在3个月内支付首付,之后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过户,李女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十万元。律师

出售的房屋原产权人为上家周男和他的父母亲三人,周男是父母唯一的子女。周某的母亲孙某去世时,他的外公孙某某尚未去世,母亲去世三年后,其外公才去世,外公去世时有其他五个子女在世,外公去世事前周某的父亲也去世。

由于周某的外公是其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其遗产没有分割之前外公也去世了,之后周某和外公的子女(舅舅等人)之间没有就这份遗产进行处理,因此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双方本来约定签订合同后半年内办理过户和交房,目前因前述原因导致房屋产权无法交易过户。律师

上家周某认为自己诚意出售房产,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办理房地产过户及交房和自己无关的,主观上没有恶意,是客观情况导致的履行不能。同意退还五万元定金,但是认为不是归咎于自己责任的原因导致的,故而不同意承担定金罚则。

由于房产无法过户是由于周某出售房产时没有解决房地产上阻碍过户的原因(继承),不能认为是客观情况导致的履行不能,周某有义务将没有产权瑕疵的房屋交付履行,故而他存在违约责任。律师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因上家的原因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合同无法履行,故而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