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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先支付老人就医,死后多余才可分

武老头育有一女,后妻子过世,再婚后又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他居住在市中心的一处承租公房内,后来他觉得自己年纪大了,而儿女们都已经各自成家立业,老伴也因疾病过世,他想居住养老院。武老头每月的退休工资约为伍千多元,养老院的费用每月约为肆仟伍佰元,可谓搓搓有余。

老人住到养老院后,房子就被大女儿出租给了他人,每月收取租金伍仟元,其他子女明知大姐收取租金,但因碍于情面,并没有主张分割租金。后来武老头换上了重病,住院治疗,医保卡内的钱也花光了,两个儿子为他垫付了三万多元的医疗费。为了在医院照顾老人,疫情期间家属又不能陪同,他们只好聘请了一名医院的护工,全权护理,每月护理费用也要伍仟多元,共护理了半年多,合计叁万叁仟元。但老人并没有治愈,最后还是患病死亡。

伍老头死后,两名弟弟要求自己的大姐和他们共同分担所有的开支,并且之前收取的房屋租金也要拿出来分割。这下他们的大姐不乐意了,她认为这套房屋是自己的母亲婚后申请,由母亲的工作单位分配的,后来母亲去世后,承租人才变为父亲,故而房屋的租金收益归自己是天经地义的。继母结婚时,房子是现有的,这套房子的利益并不是继母带来的,而是自己母亲申请的,故而租金应当归她一人所有。律师

听了大女儿武女士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这套房屋并不是产权房,如果是产权房,那么母亲去世后,她和自己的父亲共同继承母亲的那一份,那么她也只能获得房屋产权的四分之一,而不是全部。即便是产权房的租金的四分之三,也是属于姐弟三人共有的。而现在房屋是煤卫不独用,无法买下产权,属于承租公房,故而其母亲死后,承租人成了父亲。此时房屋出租的,租金归其父亲一人所有。在其父亲死后尚有结余的,可以通过遗产继承实现利益分配。

至于老人的就医费用,退休金不够支付的,应当由儿女们共同承担。现在老人无法报销的医疗费有叁万多元,聘请护工的费用有叁万叁仟元,合计为陆万伍仟元左右。这些费用不应当由儿子承担,作为女儿也有负担的必要,三人应均分这些费用。

考虑到收取的租金已经超过了老人生病时的医疗费和护工费,这些租金应当先用于支付这些费用,之后是支付老人的后事和墓葬,多下来的三人才可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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