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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写下欠条,女方能否起诉索要

随着生活观念,价值取向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现在为数也不少。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将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而一起居住的男女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目前我国法律对未婚男女的同居,不称为非法同居,认可同居的存在,非法同居仅仅指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1989年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那女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一律判决予以解除。而2004年《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人民法院除了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案件外,对其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均不再予以受理。法院受理的同居关系案件要么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要么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也就是说如果普通的同居,要解除的,直接自行分手就可以了。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后,基于同居关系,当事人仅诉请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共有这么几种情况,1.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夫妻离婚后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又共同居住生活且不构成事实婚姻的里。4.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为同居期间。

第一种,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这种也就是普通的同居关系,不能被称作为非法同居。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想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如果因当事人构成同居关系,就将该时间段内的所有收入和购置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共同劳动,那天管理,事实上有违公平,财产共有的法律依据也不足。所以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相同,不能基于同居关系就认为双方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为共同共有,还要考虑财产来源、出资比例,还贷等情况合理分割。比如同居期间购买的一套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首付款和贷款都是一方支付,那么这套房产仅属于一方所有,和另一方无关。

双方作为无配偶的成年男女共同生活,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这一期间双方是法律上的同居关系,并不能被称为非法同居。对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并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具体分割时候,考虑同居期间对诉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财产来源、财产用途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情况来决定。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不予支持。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无论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如果一方为解除同居关系补偿而作出的,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的,不能支持。现在谢小姐和戚先生分手,谢小姐在两人同居期间曾今怀孕并办理了流产,后来又因没有好好休息,工作疲劳,导致将来很难怀孕。后来戚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并为此分手。在分手的时候,为了弥补自己的歉意,戚先生支付了五万元给对方,又写下五十万元的欠条。现在谢小姐想追讨,但沈洁律师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欠条上也写得很清楚,为弥补女友的精神和肉体损失,作出补偿给与五十万元。故而即便诉讼,法院都不会支持。

同居期间对大宗钱款的来往采用借款的形式,说明双方在经济上是相对独立的,若对双方财产采用共同所有处理,各半分割,是不合理的。故而同居期间的财产是一般共有,不是共同共有。律师

还有若是在同居期间,生育有子女的,在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男方给与女方高额补偿款没有明确性质的,不能视作子女抚养费,但可确认女方获得一定的经济基础,在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居住地的生活水平,再确定男方应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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