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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为了投资外地房产发生纠纷

在上海男女走路婚姻殿堂的时间越来越晚,为了房子,为了自由,为了事业等各种因素,似乎结婚是多余的,最后在父母催促之下,为了生个孩子而结婚。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离婚的,都围绕着房产展开,不仅是夫妻,同居中的男女朋友因房产纠纷的,要求析产的案件并不少,基本没有人会为了日常开支的费用发生诉讼。律师

蒋小姐是一名大龄女性,她积蓄了不少自己,有购房的能力,前年她在上海周边看中了一套居民住宅楼,从签订认购单,到买卖合同,到办理产权证,都是她操作的。其同居男友对房产的权属并没有约定,且双方的财产相对是独立的,平时开支都是自担。其男友在蒋小姐购房前交付给她五万元款项,现在双方分手了,对方认为五万元是双方共同投资购房的凭据,要求按比例享有房屋产权。

沈律师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财产是独立的,对财产并不共有,并未混同,双方对房屋的权属没有约定,不能认为交付给女方的五万元是共同投资款,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的请求是站不住脚的。现在女方愿意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归还这五万元,男方也只能接受。律师

在婚前同居中,常常有当事人因购房等原因发生纠纷,沈律师建议双方不妨立下字据,或者聘请律师代写合同,将两方的约定书面写下来,以免将来分手时谁也说不清,谁也道不明。比如蒋小姐的购房案例。当时蒋小姐首付款是够的,但男友称:我帮你付一点,免得你经济压力太大。这种说法是参与女方购房,还是赠与女方钱款,还是借给女方钱款,都不好说,用词非常含糊。现在双方都认可这个说法,男方认为这是共同买房的意思表示,女方认为这是借款或者赠与给自己的意思表示,事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含糊不清的口头约定不如用清晰可辨的书面协议来规范,这样一旦双方分手,也有迹可查。律师

同居关系双方财产存在共同财产制和独立财产制两种形式。一般认为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都属于独立的,在没有事先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分割财产时,双方对于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还是单独所有往往各执一词,且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如果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的,都会被认为是单独所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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