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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7万元钻戒系结婚之需,恋爱期间分手应返还

原告金T与被告杨N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2月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14年2月底3月初因故分手。2013年6月5日,原、被告等人一起至上海惠罗钻石有限公司四川中路店原告购买了钻戒一枚给被告,价格7.6万元。当日,被告获得了铂金钻石挂件托一只(其中原告出资2,380元,被告母亲提供铂金料3.59克,作价663元)。律师

原告金T诉称,在被告及其家人的再三要求下,2013年6月5日,原告的父母及亲戚、被告及其母亲一起去商店购买了1.11克拉价值7.6万元的结婚钻戒一枚和价值2,380元铂金钻石挂件托一只。购买后,被告母亲当即将上述钻戒和挂件托放入包中。

次日,被告以要改手寸为由向原告母亲索要发票。原告母亲迫于情面于2013年6月9日将发票交给被告母亲。

2014年2月22日起,为了装修婚房,被告及其父母以其出资为由,要求原告认同不合常理装修的设计方案。为此,双方发生激烈的矛盾和争执,为了挽回这段感情,原告无奈与被告进行私下沟通,但被告消极以对。律师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巨大价值观的落差,感情破裂,无法步入婚姻殿堂,被告理应返还给予的财物。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故原告要求:1、被告返还结婚钻戒一枚、发票及质保书,价值7.6万元;2、铂金钻石挂件一只归被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2,380元;3、被告返还prada箱包一只。

被告杨N辩称,在恋爱期间原告购买戒指给被告,是一种赠与行为,被告也已接受原告的赠与。关于铂金钻石挂件托本身就是被告母亲的;Prada箱包是被告母亲购买送给给被告。另外,2013年2月起至2014年2月期间,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原告主张出资购买prada箱包一只送给被告。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prada箱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铂金钻石挂件,该挂件包含了被告母亲提供的部分材料,作为一个不可分割整体,现原告要求铂金钻石挂件归被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2,38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表示收到原告购买的钻戒、发票及质保书,但在双方恋爱期间系原告对被告赠与,被告已接受赠与,且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就共同生活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表示给被告钻戒是为了与被告结婚,现在双方无法步入婚姻殿堂,被告理应返还钻戒。律师

被告主张与原告共同生活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根据我国民族的传统习惯,赠送钻戒具有特定的含义,是以结婚为前提,现原、被告不能结为夫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钻戒、发票及质保书的请求,予以支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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