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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有微残取外地老婆,索要高额彩礼

梅先生小时候患有小儿麻痹,成年后左腿有些微瘸,所以在找对象方面有一定的困难。本来父母还想给他介绍一位郊区的女子,但现在郊区也富裕了,不少地方还动拆迁,比市区的棚户区和鸽子笼,都要阔绰许多。律师

眼看着儿子年岁一岁一岁大起来,父母俩不由得急坏了。于是到处托人给儿子介绍对象,由于梅先生人比较忠厚老实,长相也不错,所以附近菜场上的小老板们都愿意帮他父母这个忙。其中有一位卖菜的阿姨称,自己有以为远方表姑生的女儿,现在年龄也不小了,上一次在当地婚配没有成功,已经单身很久了,目前也已经二十八了。

这么一说,他的母亲认为很合适,小伙和姑娘加了微信,聊了两个月后,女子来到了上海,双方见面后,相互之间都很满意,一来二往,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为了能让儿子和将来的媳妇有地方居住,老两口拿出了所有的积蓄,在上海的郊区购置了一套小房子,用于自己居住,而市区的两室户让给儿子当作婚房。

到了两亲家见面的时刻,对方对毛脚女婿很是满意,但提出了一个要求,他们称根据当地的习俗,男方家娶媳妇的,要拿出一笔巨款作为彩礼。女方接受彩礼后,才可以婚嫁。这让梅先生的父母傻了眼,为了能让儿子结婚,他们已经将所有的积蓄拿来买郊区的住房,身上不但没有一分余款,连儿子结婚摆喜酒,都需要向亲朋好友借款。

后来两位老人只能东奔西走向亲朋借款,终于筹齐了十万元,但女方的父亲受到这笔钱后,哼了一声,说自己的女儿不贱卖,比如要拿出三十万元的彩礼才可。梅先生听说后非常气愤,提出不结婚了,但对方也没有将十万元彩礼归还给他父母。为了追讨自己父母转账出去的彩礼,梅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告诉梅先生彩礼的传统功能在明清时期衰落,男女双方在订婚过程中必须交付一定的彩礼,婚姻才能被当时的礼法所认可。当时的判例指出,男女订婚,写立婚书,依礼聘娶......婚约必备此要件之一,始能为有效成立,苟无一具备,虽已成婚,于法律上仍不生婚姻之效。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没有人会把彩礼当做认定婚姻是否合法的标志,特别是在上海,男女双方结婚,很少有人强制向男方索要彩礼的。

彩礼的作用是是补偿女方家庭经济损失的对价。婚姻是两个家庭的联合,目的是合两姓之好,在成婚后,女性就到男性家生活,男方家中香火得以延续,针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利益失衡,彩礼可以充当男家获取女性劳动力的对价。但现在社会,双方的原生家庭处于相互对等的地位,女方父母不会遭受失去劳动力的损失,男方父母无权通过支配新婚夫妇的劳动力而获益,彩礼更是一种习俗。《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中国农村,女方对彩礼的要价越来越高,对于男方而言婚姻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在明清时代,如果女方违反婚约后,男方如果不愿与女方成婚,有权要求女方双倍返还彩礼;反之,男方自身违反婚约,就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当然有些地方仍然保留这通过彩礼惩罚违反婚约行为的婚俗习惯。就是本案女方父亲提出的,是男方不愿意成婚,故而彩礼不退。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女方可以不返还所收彩礼。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明确规定,彩礼返还不考虑违反婚约行为,彩礼的惩罚功能已然不具有正当性。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婚后组成的新生家庭,虽然摆脱了父母的束缚,但也可能失去稳定的生活来源。新婚男女组建新生家庭意味着要独立面对生活,为此父母需要提前把财产传递给结婚的子女。新房和彩礼构成了新婚夫妻的财产。聘礼和嫁妆是双方父母提供新家庭的物质基础,女方在婚姻中借婚姻索要彩礼的,在中国的农村并不少见。新娘父母也会为了女儿的利益,把彩礼转换成嫁妆,让女儿用于婚后生活。或者有儿子的,这些费用中的一部分将留给儿子娶媳妇用。通过人财交换,来换取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约采取了不禁止也不保护的原则,对彩礼也是如此。彩礼本不属于女方,返还彩礼属于物归原主,女方并未遭受实质的财产损失。否则男方在给付彩礼后,发现双方并不适合结婚,会迫于彩礼不能返还的压力,不敢解除婚约,只能坐等女方解除婚约,或者步入一场不情愿的婚姻,彩礼就可能成为禁锢两人婚姻自由的枷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把彩礼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民事赠与,在彩礼的功能转变为资助新生家庭的共同生活之后,可以改变彩礼和婚姻的依附关系,消除婚姻商品化的印记,允许女方把彩礼用于非婚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在解除同居关系后无需返还彩礼。不过如果女方父母把彩礼据为己有,在重男轻女观念比较浓厚的家庭中,有些女方父母考虑到儿子结婚时的彩礼负担,就把女儿结婚所获彩礼移作儿子结婚时的彩礼。

彩礼返还则是赠与合同解除后的不当得利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彩礼是具有特殊目的的赠与合同,男女双方不可能事先对解除赠与关系的条件进行约定。在彩礼返还纠纷发生后,特殊目的的赠与关系更加符合真实的生活场景。在诉讼主体上不局限于男女本人,还包括双方的父母。除非女方父母能够证明女方婚前在经济上和自己分开,而且没有把彩礼挪作他用,否则女方父母也应当承担连带返还的责任。

当然男方赠送给女方的一些财物,是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比如梅先生父母到女方家中和对方家长会面时,携带了一些烟酒、补品和衣服,这些价值较小的物品和男方父母请客招待的费用,是正常的礼尚往来,排除在彩礼之外。还有梅先生在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一枚铂金女戒,一条彩金项链,为对方购买的手机、衣服等,都是属于普通的开销,如果是结婚用的钻戒、金手镯等物品是需要返还的。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4年制定的《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指导意见》规定,“婚约的礼物和礼金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一般不予返还”;“具有纪念意义的戒指、项链和手链等特定物,双方当事人能确定其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的,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法官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男方仅能请求女方返还用于共同生活后的剩余彩礼,在司法实践中,彩礼数额、有无举行结婚仪式、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日常生活水平、是否生育、流产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返还彩礼的比例,甚至不予返还。河北省法院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彩礼返还惯例:在发生彩礼返还纠纷时,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内,返还70%,两年内返还30%到40%,三年则不予返还。目前来看,梅先生没有和对方结婚登记,也没有共同生活,所以他父母给付的彩礼都是可以被返还的。

如果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么婚前购买的嫁妆、衣物,预定婚礼,流产医药费、护理费等,都是可以扣除的。在当事人赠与彩礼之时,双方均对未来共同生活抱有合理期待,只有在一方违反婚约或者解除既有的共同生活时,导致赠与目的无法实现的,解除条件才能成就,男方自此时有权请求返还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例外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人可以在离婚后请求返还彩礼。律师

目前梅先生的案件已经在当地法院起诉,并且进行了开庭,在开庭后的调解中,法官提出女方家返还八万元,两万元就不要归还了。但梅先生没有同意,坚决要求对方返还所有的彩礼。后来宣判后,法院支持了梅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在等待生效中,沈律师想,作为女方,应该不会上诉。但梅先生和女友的关系算是完了,希望他能尽快找到合适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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