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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缔结婚约,要求按彩礼返还赠与不支持

孙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孙某称双方经同事介绍相识介绍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原告基于风俗向被告及其父母交付彩礼16,600元,分两笔给付,第一笔是孙某ATM机先后取款累计8,000元,由孙某的母亲给付女方6,600元,另1万元从孙某的账户转账至女方郭某支付宝账户。律师

后来双方到天津见郭某父母,赠送金戒指一枚及白酒4瓶。孙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和,故而分手,解除婚约。交付女方的礼金、戒指、白酒系以结婚为目的,现双方解除婚约,应返还彩礼。要求返还彩礼16,600元、24K女式黄金戒指一枚(价值3,600元)及52°五粮液白酒4瓶(价值2,396元)。

郭某称双方之间是同事介绍,但还没有建立恋爱关系,属于普通朋友,更谈不上婚约,三月份双方第一次见面,接下去四五月份双方多次见面,孙某为了追求自己,给女方购买礼物。五月份双方和另一位朋友到山西旅游,此后六月份郭某和孙某在郭某租赁的出租屋内居住了两个月。律师

同时在六月份期间,双方偕同到女方老家天津旅游,出于礼貌,给了见面礼2万元及白酒4瓶(价值4,322元)。到同年十月份,郭某在上海购房,孙某提出双方不要来往,并且表示分手的原因就是孙某想在上海购房,女方户籍已经入上海,现在女方自己购房,孙某无法用女方户籍购房,故而分手。郭某认为孙某讨好自己是一种欺骗行为,并非出自恋爱。

交往期间孙某确实为自己购买了礼品(一次为3,600元的物品,另外一次为2,396元的物品)。在郭女生日当天,其通购买了一个两万多元的包,其中一万元是孙男通过支付宝为自己支付的,并非彩礼。至于孙某母亲给付的彩礼6,600元及戒指、白酒,并没有收到这些物品。律师

彩礼是男方按习俗在达成婚约后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有权请求返还。孙某主张诉争钱款、戒指、白酒系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被告的彩礼,现双方已解除婚约,故应返还彩礼。然后郭某否认否认双方存在恋爱关系,退一步说且即使双方系恋爱关系,孙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婚约。律师

主张其母亲交付被告6,600元及赠与戒指、白酒,女方予以否认,孙某提供了银行取款凭据,够买凭据,没有提供郭女收到钱款,收到白酒和戒指的证据。通过支付宝为女友支付的一万元,属于为女友购包分担费用,属于一般赠与,并非彩礼。鉴于孙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已达成婚约,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交付了钱款、物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能支持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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