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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定金约定不结婚没收的,属于无效约定

女方在订婚时索要“定金”十万元,双方处于恋爱阶段,如果男方不结婚或者结婚后离婚的,定金归女方所有,如果女方收取定金后不结婚的,定金必需返还给男方。男方同意给付10万元,半年后双方结婚,婚后两个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后男方诉请离婚,并且要求返还订婚宴上给付的十万元,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律师

双方在婚前对结婚定金的约定是否合法?关于这类当事人自行定义的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前给付财物属于彩礼的规定,有相通之处,即都是为了结婚给付财物,之所以沈律师称之为“相通”,而不是“相同”,主要是这类当事人自己定义的财物可能还附加了和彩礼不同的定义。比如本案件女方提出订婚后恋爱,如果男方不结婚的,定金不返还,这和彩礼有一定的不同。

不过由于婚姻中的协议和民商事协议略有不同,往往附加了一些道德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为对价和另外一方的金钱财物对交换订立的协议,多数是无效的约定。律师

本案件中的定金不是纯粹的彩礼,是为了让男方结婚所作出的限制,违反了婚姻法结婚自由的规定,在经济合同中,定金是一种担保,如果违反约定的,收取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支付定金的一方背罚没定金。这种具有浓厚商业气息的违约承担方式显然不适合婚姻家庭关系,为结婚和离婚自由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更何况婚姻法规定不准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的做法和法律相悖,故而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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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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