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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送对方没有共同生活,应全数返还

蓝小姐和闵先生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发展成恋爱关系,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后来女方蓝小姐的父亲提出,虽然在上海结婚,不谈什么巨额彩礼,但多少也要给一点。闵先生获悉后,通过介绍人将五万元现金,三万元国库券交给了对方。收到这些彩礼后,对方表示非常满意,还给他发来了微信,称:“女婿,八万元彩礼我们已经收到,五一节你们准备结婚吧。我们会给女儿二十五万元嫁妆的。”

后来女方考出了驾照,称要用父亲给的二十五万元和彩礼中的五万元,购置一辆轿车。男方闵先生表示双方上班的公司,一家单位提供班车,另外一家是乘地铁可以到的,而且单位附近也没地方停车,故而没有买车的必要。更何况双方学历都不高,工资也不高,买车后每月两三千元的开支,负担不起。更何况男方家还买了房子,贷款数额两百万,每月还款就要一万元左右,在加上车辆费用,就要吃糠咽菜了。

为此,两人发生了很大的争议,闹到了不得不分手的地步。双方之间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恋爱关系也搞终止,女方为缔结婚姻取得的彩礼已经失去了取得的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但女方以恋爱期间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拒绝返还彩礼,于法无据。

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下,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方以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为由,拒绝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律师

在本案中收取彩礼的并不是女方,而是转账给了自己的准岳父,也就是女方的父亲。闵先生询问,如果要起诉对方的,是起诉女方还是起诉女方的父亲,还是将两人都作为被告。沈律师认为仍可以将女方作为被告,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如果被告提出实际给付人不是原告,而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的给付实际就是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对此抗辩,法院可不予采信。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已给付的彩礼可能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实际上已经转换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就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特别是彩礼已成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可以将彩礼返还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起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彩礼,又称聘礼、聘财、财礼,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称为彩礼。古代 六礼中的“纳证”就是送聘财。相当于现在的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的财务赠送,属于附条件(办理结婚)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接受财物方应当退回彩礼,返还财物。

闵先生现在结婚不成,他赠送给女方蓝小姐的彩礼,女方应当归还。现在双方在恋爱期间并没有同居,也没有购买共同生活使用的物品,所以蓝小姐应当将八万元彩礼全数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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