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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酒收彩礼,同居生子后是否还要返还

刘女和王男均为同村村民,2009年因王男还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法登记结婚双方在父母的主持下办理了订婚宴,订婚宴上王父王母把八万元彩礼当了众多亲友交付给了刘女的父母。2010年刘女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后随王男到上海打工生活。由于女方需要照顾两个孩子,故而一直没有上班,家中收入靠男方一人。男方达到法定婚龄后,女方多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多种原因均为办理。现男方提出分手,双胞胎姐妹归女方抚养,男方愿意支付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双方对子女抚养无争议,但是对交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双方分歧很大。律师

女方认为由于自己生育的是两个女儿,且表示在上海呆久了,知道多生孩子负担很大,故而不愿意多生,这是男方提出分手的原因,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按照农村传统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八万元彩礼用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办理女方家的婚宴,生育子女及这三年的共同生活开支。由于分手是男方提出,并非自己不愿意结婚,故而过错在于男方,彩礼已经花完了,不同意返还。男方提出由于答应给予十万元彩礼,订婚之后只给了八万元,故而在自己到了结婚年龄后提出补办结婚证,准岳父母一直不答应,要求给付剩下的两万元,所以不结婚的原因在于女方父母,不在于自己。至于现在自己不愿意再结婚的原因是觉得双方感情不和,故而不想结婚。彩礼给付八万元有众多亲友见证,订婚时购买的家电数量有限,所以花费也有限,家电购买后放在女方父母家中,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而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这是女方为了表示孝心给自己父母购买的物品。女方生育时所花费的费用是自己另外再给的费用,不是从彩礼中开支。平时的生活费用均是自己打工所得,也不是从彩礼中开支,男女双方到上海务工时,彩礼由准岳父保管。律师

那么本案件中男女双方的说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还是可以扣除双方已经消耗的部分再行返还呢?双方谁先提出分手对返还彩礼是否有影响呢?

在部分农村甚至城市存在为了娶妻生子而赠送彩礼的风俗。有的地方彩礼索要数额巨大,可能是男方父母毕生的积蓄,甚至还要向亲朋好友借债才能给付,彩礼和赠与不同哦你那个,给付方在主观上有一定的不自愿,给付后希望双方缔结婚姻,故而彩礼的给付是附加条件的,条件就是如果一方不愿意缔结婚姻,或者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文的规定,沈洁律师认为女方应当返还彩礼。律师

由于本案和其他彩礼返还案件有所不同,男女双方在彩礼给付和收受后已经同居了三年时间,双方还生育有一对双胞胎,男方的打工收入并不多,难以维系一家四口的开支,在共同生活中受女方姐姐姐夫的资助较多,包括住房和日常开支经常由女方姐姐负担,现女方主张这部分费用是自己用彩礼出资的,女方姐姐姐夫也予以认可,故而这些费用可以从彩礼中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生育的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

至于女方在结婚时购买的彩电和洗衣机等,双方并没有使用,也没有存放在传统的“婚房”之中,而是由女方父母使用,男方没有赠与女方父母电器的意思表示,故而这几样电器的购置费用不能从彩礼中扣除。律师

双方未到法定婚龄就同居生子,均有过错,不因为哪方先提出分手彩礼返还就对哪方不利,法无明文规定,故而分手原因和谁提出的分手不影响彩礼的返还。

考虑到扣除一些生活费用,沈洁律师建议女方归还四万元和返还电视机及洗衣机给男方为宜,男方表示可以协商,女方表示无法接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纠纷发生后,女方返乡居住,之后男方在女方老家户籍所在地起诉要求返还八万元彩礼,经过审判,当地法院判决女方返还五万元彩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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