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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给付涉及家庭还是婚约男女双方

【离婚法律咨询】在彩礼给付中,有时候并非男女双方之间给付,而是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给付,本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例。刘女在英国留学,刘父和周父是世交,刘女和小周从小认识,对彼此的印象也不错,在刘女回国前刘父代女儿同意了周父的提亲,接受了包括烟酒、虫草补品、两根100克金条、首饰和一张十五万元的存单等彩礼,表示等女儿回国后就办理结婚。刘父收到存单后次日去4S店,在小周的陪同下购买了马自达汽车一辆。刘女回国后不久和小周张罗婚事,后周家听闻刘女在境外留学时候行为放荡,交友轻率,要求退婚并且退还全部彩礼。刘父认为小周不喜欢自己女儿了,故意歪曲事实破坏名誉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发生扭打,后警方介入,刘父承认收到上述彩礼,但表示全家名誉受损,不愿意归还。律师

经协商无效,小周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和其父亲退还两根金条,三件贵重首饰和15万元存款。被告刘女陈称自己当时身在国外,根本不知道父亲收取了彩礼,自己不是收取彩礼的对象,周父收取彩礼后购买了一辆轿车,产权登记在周父名下,故而不应当退还。刘父认为又不是自己和小周谈恋爱,不是彩礼返还的对象,周父送自己贵重物品,是由于双方是世交,为了巴结自己赠与的礼物,故而不同意退还。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刘父不是结婚的对象,也不是彩礼给付的对象,是否需要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小周父子为刘父购买的轿车是一般赠与还是彩礼?律师

对于是否属于彩礼,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在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中提到,彩礼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具有明显的风俗性。法院要根据双方或者收受前款乙方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约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根据赠与来处理。在本案中周父应刘女父母的要求,带媒人上门“提亲”,并且在刘女一回国就张罗婚事,很明显这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予的彩礼。另外两家虽然是世交,但给付的金额非常巨大,如果仅仅是为了交情,男方父亲不会将大额的财产赠送给女方父亲,从双方陈述中可以知道三十多年的交往中,除了本次,双方礼尚往来的金钱数额并不大。律师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以往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因给付彩礼的财物纠纷诉讼主体做出相关规定。实际上要求给付彩礼才能结婚的家庭,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父母对于儿女的婚姻起到左右双方的作用,所谓“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传统习俗彩在广大农村影响仍然较大。往往是父母代子女收取彩礼的比子女直接自己收取彩礼的情况更普遍。找女方索要彩礼,还是向女方父母索要彩礼,或者是向女方的亲属索要彩礼,都成了彩礼给付方的难题,让人无所适从,往往在被告的选择上很疑惑,担心诉错主体而遭受损失或者耽误时间。本案的周父就是如此,当沈洁律师建议以小周的名义诉女方父亲时,周父非常疑虑,他担心女方父亲并非是彩礼纠纷诉讼的当事人,怕“找错人”,坚持要单独起诉女方个人,经过我们多次劝解,方同意起诉女方和其父亲两人。最终法院判决女方父亲刘某返还15万彩礼,返还两根金条及三件贵重首饰。律师

可见,返还彩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是男女双方及其父母或者亲属。

彩礼的给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男方给付女方的财产,实际并非全部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即既包括男方的个人财产,也包括其父母的财产,故彩礼的给付主体应当是男女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彩礼往往给付女方的娘家,而且也往往由女方父母接收彩礼,从习俗看来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故而针对彩礼的特殊性,结合不同情况来确定被告,确定谁应承担责任。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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