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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收入无证据证明,离婚案件不予处理

离婚纠纷一案,刘某诉江甲双方通过互联网相识后恋爱,在安徽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儿子江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及经营商铺等问题发生分歧,刘某离婚诉讼。律师

双方购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朗贝村丰华大厦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5.49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该房的现有价值为60万元,向东莞银行的贷款余额为122,778.13元。刘某归还上述房屋贷款的银行账户中目前有存款4,587.57元。

刘某称双方网络相识,近年来,江甲不工作,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对儿子不尽责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刘某起诉离婚;双方所生儿子江乙随江甲共同生活,刘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律师

江甲称双方对商铺的经营存在一些争议。刘某经营商铺,江甲在家带儿子、做家务,这是双方对工作的分工,并不是江甲不工作。由于刘某的妹妹从中煽动,破坏夫妻和谐,以致刘某心生动摇,矛盾加剧。江甲要求抚养儿子,并对房屋及相关财产进行分割。

江甲提出刘某有交银新能源58,258.17元,刘某称该款项系刘某母亲委托购买,应属刘某母亲所有。江甲提出的刘某支付宝账户上有余额23,250元及其他账户的余额82,842元,江甲认为支付宝中的款项是暂时性的,现在已经不存在,另外其他账户的余额不存在。

刘某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款120,000元已由江甲转移,目前由江甲占有,江甲予以确认。律师

江甲提出由刘某实际经营的二个商铺,初期投入21万元及二个商铺七个月净利润182,000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某认为目前只有一个摊位,以前的投入仅取得商铺的使用权,使用权一年一签,目前没有实际价值。商铺的经营收入仅能维持本人及儿子的基本生活,根本没有积余,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双方同意婚生子江乙随江甲共同生活,酌情确定刘某承担抚养费每月1,500元。

共同财产的分割: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朗贝村丰华大厦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确认该房屋的现有价值为60万元,购买该房屋的贷款余额122,778.13元,该房屋的共同财产部分为477,221.87元;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付江甲房屋折价款238,610.94元。

江甲处有夫妻共同财产钱款120,000元,应为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江甲给付刘某60,000元。律师

刘某处有交银新能源58,258.17元,刘某称该款项是其母亲委托给其办理,应归其母亲所有,该款项目前在刘某名下,其称属其母所有,应按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刘某给付江甲31,422.87元;

刘某在归还个人房屋贷款的账户内有存款4,587.57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刘某支付宝账户及其账户的款项,现没有证据证明;江甲要求分割二个商铺的前期投入及收入,现没有确实证据加以认定,本案不作处理。(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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