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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给儿子,未经妻子同意能否反悔

李老先生已经76岁了,他非常喜欢自己的大儿子,认为大儿子是可以秉承家业的人,在两年前他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儿子进行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1000元(缴税按市场价300万元的三折缴纳),取得房产后,没想到大儿媳和自己的关系很快恶化,由此也影响到儿子和自己的关系。后来李老先生摔跤骨折,倒是小儿子和小女儿来照顾,而大儿子只是来看望了自己一次。心里万分懊悔的老人想把房子要回来,但儿子又不肯。律师

李老先生在小女儿和小儿媳的陪同下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听后认为李老先生在售房时,妻子还在世,但因患有老年痴呆症,在养老院疗养。这套房屋是李老先生单位分配的,后来由其买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没有登记妻子的名字,但她也属于产权人。

李老先生卖房,妻子患有疾病,不可能同意,李老先生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因患病也不可能同意),将房子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与大儿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属恶意串通,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利,房屋是李老先生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儿子对此是明知的,父子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律师

李老先生已经是耄耋之年,其妻子患有老年痴呆症后,未经过其妻子同意擅自售房,老人卖房未提交妻子同意证明侵害了妻子合法权利。其他两名子女认为大哥通过1000元的低价买卖父母的房屋,侵害了他们将来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这笔买卖是无效的,但房屋产权再变更回来有诸多的不便,经过协商,两位子女同意房屋产权登记在大哥名下,但大哥要和自己签订书面协议,还是将房屋约定为父亲所有,将来等父母百年后,另作处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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