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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共同购房,没有登记为产权人能否确权

金小姐在十多年前认识了已婚的高先生,当时高先生还没有离婚,两人同居在一起,过了几年高先生到法院起诉和前妻离婚,两人经过诉讼最后调解离婚。金小姐当时没有住房,为了买房她拿出了所有的资金,但还不够,此时高先生提出帮助她购房,就转账向售房人的账户支付了几十万的购房款。后来双方因脾气不和,面临分手。金小姐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所有,而高先生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金小姐名下,那是因为当时自己还没有离婚,不便购房锁至,购房款的的百分之六十是从自己账户划到卖家账户的。当初被感情冲昏了头脑才没有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现在既然两人分手了,那么亲兄弟明算账,自己要求享有房屋百分之七十的产权(含首付款和还贷部分)。律师

金小姐找到律师事务所,就这些事宜向律师做了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伊人名下,但男方有权就产权提出异议,如果金小姐不同意的,对方可以到人民法院重新确认财产的归属。购房款的百分之六十是从男方的银行账户划到出卖人的银行涨幅,对房屋享有产权。由于双方还不是夫妻,房屋产权应当按双方的出资确定。对方享有对房屋百分之六十的产权。

由于这套房屋仅仅登记在金小姐一人名下,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同意,金小姐将范围古出售给他人,男友高先生是无权组织的,也无权想交易的相对方主张房屋产权,对自己的损失只能请求金小姐赔偿。不过高先生在购房后有权对登记产权人提出产权异议,如果被确定所有权,他就可以登记为产权人。律师

向高先生这样的出资人主张产权份额,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出资是获得产权的一种方式,在出资的情况下,只要没有明确表示自己放弃产权或赠与给对方,都可以确认其享有产权份额,但很多情况下,出资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报酬自己出资的书面证据,就无法则会给你们自己有购房的意思表示,如果高先生当初是将房款打在金小姐名下,而不是售房人名下的,金小姐就可以称这是一笔借款,而不是购房款。如果无法证明自己是出资人,是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律师

对于产权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各自的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现在高先生能够证明自己出资了百分之六十,故而可以获得房屋产权的百分之六十,至于他所称的帮助归还了一部分贷款,则属于债权。房屋购买时是用金小姐的名义向银行办理的贷款,故而这部分贷款属于金小姐的出资,至于高先生帮忙还贷,则可以取得要求金小姐返还贷款的债权,但不能视为他出资购买房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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