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经营企业巨亏,夫妻单方售共有产房屋

本文由范霆晔编辑

秦女士经营不善欠下千万巨债,为还债她隐瞒丈夫金先生,偷偷将夫妻名下的房产卖给债主(登记在二人名下)。为此夫妻矛盾激化,金先生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另起诉与妻子秦女士离婚。律师

秦女士因工作关系结识了林某,在林某的多次怂恿和鼓动下,秦女士决定投资经营咖啡店和饭店来改变现有的生活状况。辞职经商这样重大的决定,秦女士竟是瞒着丈夫私下偷偷进行的,咖啡店和饭店亏损严重,金女士只得借了高利贷,连本带利欠债已将近1000万元。为了还债,她又瞒着丈夫把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卖给了他人。听闻内情,金先生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秦女士和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发现,诉争的房屋是金先生与秦女士共有,秦女士未经金先生同意,擅自以自己和金先生的名义将房屋售予他人,侵犯了金先生的合法权益。而买方正是秦女士所欠高利贷的债主。律师

范霆晔律师认为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那么本案中,妻子秦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金某的利益而无效。

首先,本案的争议双方系夫妻关系,并且系争房屋属于婚后购买且产权登记于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因此,本案中,秦某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实际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在没有获得金某同意的前提下,对丈夫金某的产权部分进行了无权处分,损害了金某的利益。律师

再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任一方对财产的重大处分应当获得对方同意,未获同意而处分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也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该第三人才能对抗夫妻的另一方:第一,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第二,支付了合理对价;第三,办理了产权登记。

秦某签订完成合同之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实质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需要金某对其妻子秦某的表见代理行为进行追认或者拒绝才能最终确定合同的有效与否。由于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过户登记需要两人签名,此时的买卖合同需要丈夫追认才有效,权利人不予追认的买卖合同无效。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