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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豪赌又抵押七浦路商铺,少分200万财产

周女与被告李男在2002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名女儿,双方均系再婚。后来周女认为李男和数位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及豪赌,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在2005年周女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来又撤诉和好。2006年11月开始双方一直发生争吵,李男有时候还殴打周女,为此周女几次到居住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均开具了验伤通知单。律师

2009年1月,李女又起诉离婚一次,审理中撤诉。2011年11月李男写下书面承诺给双方的女儿,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起李男出入澳门20多次,最高输赢金额高达百万,诉讼期间还去了四次。赌场励盈会曾于2012年8月寄送给李男百家乐赌博大赛的通知,证件及会员卡。

2013年1月双方协商协议离婚,李男写了离婚协议书,书面承诺七浦路商铺产权归周女所有,西康路房屋产权归妻子及女儿所有,支付2000万元给原告,女儿由周女抚养,债务由李男承担。后由于李男拒绝履行协议,周女带了女儿搬出,再次起诉离婚。律师

婚后夫妻双方在2003年6月购买了七浦路2,959.74平方米的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7,500元,总价为2,300万元,首付1,000万元,商业贷款1,330万元,主贷人系李男,现有价值为1.5亿元。商铺交付使用后,分割为64个摊位出租给商户,收取租金,2013年的商铺年租金总计约900万元。

2009年12月夫妻双方及女儿购置西康路房屋及产权车外,房屋建筑面积248平方米,地下车库49.80平方米,总价为680万元,首付230万元,商业贷款450万元,主贷人系李男,现有价值为1,000万元。

2003年6月购置天目东路房屋,建筑面积47.51平方米,总价16万元,现在实际居住人为李男的姐姐。周女婚前购买了泰兴路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总价为52万元,原告婚前首付26万元,商业贷款26万元,婚后由双方共同还清贷款,2012年,原告将该房屋出售,转让款为310万元。律师

2010年,原告购买了宝马3系列小轿车,价格约为50万元,3系列小轿车及牌照现有价值为33万元;同时,被告购买了宝马7系列小轿车,价格约为90万元,7系列小轿车及牌照现有价值为58万元。

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天目东路房屋产权和泰兴路房屋转让款。

2010年李男向民生银行贷款1,800万元,其将商铺的原银行贷款还清,余款自用;2011年未经妻子同意,李男擅自出售8个摊位29年的使用权,实际收益为460万元。

周女认为李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经常至澳门豪赌,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殴打妻子,和数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具有过错,七浦路商铺的归属要求取得70%的产权,并分收租金。李男不同意分割产权,同意支付产权折价款。律师

法院认为李男具有婚姻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在于男方,夫妻离婚时,应当遵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双方争议的共同财产数额巨大,故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以平均分割为主,对周女提出的多分主张适当予以照顾;该商铺长期由李男经营管理,并由其收取租金,故该商铺产权归男方较为核实,扣除剩余的银行贷款分割剩余的产权价值,即139,305,173元。律师

天目东路房屋产权系李男,虽然李男姐姐实际居住,但并不妨碍李男的居住权,西康路房屋双方同意扣除剩余的银行贷款后按三份予以分割剩余的产权价值,即674.6万元,产权归周女所有,李男获得三分之的产权折价款。

关于车辆,李男应当支付车辆差价的一半12.5万元。

2013年上半年的商铺租金200万元及商铺使用权收益460万元,周女要求分割,由于被告的日常开销巨大,及原告的生活费系由被告不定期支付上述款项以400万元为基数均等分割,李男认为上述款项已开销殆尽不慎合理。

鉴于李男在婚姻中的过错,还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加付周女200万元,综上共计71,528,919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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