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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离婚期间擅自转让房产的行为

刘妻因夫妻感情不和,和丈夫发生争吵,刘妻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离婚并且分割房产。

刘某得知刘妻即将要起诉离婚,将房屋出售给同一小区的周某,自己则住到了另一套婚前购置的房屋中。房屋售价为280万,卖方把售房款打入了刘某的账户,包括140万元的首付,另有140万元贷款银行尚未发放。律师

刘妻认为该套房屋价值360万,又从小区门卫处听说,双方签有阴阳合同,实际售价是370万,刘妻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撤销房屋买卖。

法院驳回了刘妻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房屋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购房人通过中介购房时,刘妻已经离家出走,购房人不可能知道刘妻也是共有人,故而驳回了刘妻的请求。

刘妻认为刘某在离婚期间擅自转让房产,达到离婚时多分财产的目的,要求刘某赔偿。对于刘妻的说法,沈洁律师认为她有两处风险:第一刘妻必须证明刘某低价售房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否则法院就会按照刘某售房合同的价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一方面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离婚期间擅自转让房屋的行为。离婚期间应当是“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至法院判决为止”这样一个期间。律师

对于第一点沈洁律师建议通过申请法院对出售时的房屋价值评估来证明房屋的实际价值,对比出售价格,主张自己的损失,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格为377万,明显和刘某的售房价格相去甚远。

关于第二点,对于转让房子这样的大事,刘某没有和妻子商量,擅自处分另外一方的财产构成侵害。不过由于房屋是通过中介出售的,虽然买方居住在同一小区,在现在邻居互不联系的情况下,仍属于善意取得房屋产权。由于该房屋虽然售价较低,但仍符合该地区的房价行情(根据交易中心允许按此价格交易,过低要求按评估价纳税)所以刘妻只能向刘某主张分割房屋出售款和赔偿低价售房的损失。律师

房屋售出后可能评估会有一定的麻烦,但是正是刘某的擅自售房行为导致房屋评估上的障碍,这种不能评估的原因归结于刘某,刘妻如果评估遇到障碍,应当要求法院按同一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损失的依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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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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